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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务] 受人雇佣运输被盗物品,是否是共同盗窃

受人雇佣运输被盗物品,是否是共同盗窃

甲打算盗窃乙的大量石料。甲雇佣了卡车司机A B C三人,共同在晚上去装石料。石料卖掉后,甲对ABC仅仅支付了普通的工钱。(也就是,ABC没有参加分赃)

案发后,ABC声称,干活时是感觉有些不对劲儿,但是他们不管装的石料是不是甲合法拥有的,只要付工钱,什么活都一样干。甲的供述也表明,他没有告诉ABC三人这是偷石料,但是在装石料的过程中曾要求三名工人关掉车大灯。

现在的问题是,ABC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我个人感觉事前没有通谋,事后没有分赃,难以定共犯。听听诸位高手的意见。

先谢谢大家了。


[ 本帖最后由 oos 于 2008-8-28 16:50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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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要求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包括事先的预谋和事中的达成合意,如果案件中都没有的话不够成。本案我觉得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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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东海笑影 于 2008-8-28 16:48 发表
共犯要求有犯罪的共同故意,包括事先的预谋和事中的达成合意,如果案件中都没有的话不够成。本案我觉得不构成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ABC这三名工人应当知道装的石料不是甲的,认为是对盗窃结果采取的“放任态度”。而且,认为装车过程中甲对这三人的指挥,构成了事中的通谋。

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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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看口供,这个案子本身就有可有可无的两种倾向,这里要确认为何认定ABC应当知道石料不是甲的仅就关灯这些事情是无法判定的,事先觉得不对劲也无法就能认定他们认为这个东西不是甲的,因为也有可能判断成是甲为了躲债而转移一部分石料,所以如果他们的口供不变的情况下无法得出他们知道石料不是甲的合理推定,也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所以我觉得在没有确切的证据能证明他们有了同谋的情况下应当适用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认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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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花5朵]
四要件加三性,一个一个来。
主体:成年无精神障碍,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都没问题。
客体:他人对财物的占有关系,没问题。
客观方面:在占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可以归为秘密窃取。

麻烦的是主观方面。
检方需要在意识因素和意志因素两个方面立证。
意识方面,仅仅凭“感觉不对劲”就认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是很牵强的。
意志方面,“不管”是一个很明显的放任。

基本上,首先我认为意识方面,嫌疑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构成故意。其次,即使构成故意也只是个间接故意。盗窃这种轻罪能不能以间接故意定罪也是很可争论的。

至于三性则没什么问题。

综上,个人认为不构成犯罪。
另外,定不定罪跟分赃没关系。另外,得手即既遂,也没有不分赃就未遂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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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鲜花5朵]
就这么几秒钟,不但没抢到沙发,而且直接被踢到5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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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irosius 于 2008-8-28 17:11 发表
基本上,首先我认为意识方面,嫌疑人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导致危害社会的后果,就不构成故意。其次,即使构成故意也只是个间接故意。盗窃这种轻罪能不能以间接故意定罪也是很可争论的。
...
我赞同你的观点。能否就红字部分进一步表达一下你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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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irosius 于 2008-8-28 17:11 发表
另外,定不定罪跟分赃没关系。 ...
不知为什么,我总觉得是否分赃对于ABC是否明知是盗窃之间有联系。我的理由是,如果参与盗窃(冒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仅仅赚到普通工钱,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不应当这样做。

盗窃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如果犯罪不能得到与风险成比例的利益,他为什么会去实施呢?

所以诚挚请问:分赃对于共同犯罪的认定,是否有影响?你的观点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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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东海笑影 于 2008-8-28 16:59 发表
这需要看口供,这个案子本身就有可有可无的两种倾向,这里要确认为何认定ABC应当知道石料不是甲的仅就关灯这些事情是无法判定的,事先觉得不对劲也无法就能认定他们认为这个东西不是甲的,因为也有可能判断成是甲为了 ...
我发表的意见也是不宜认定为共犯,但是持相反观点的人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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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os 于 2008-8-28 17:57 发表



不知为什么,我总觉得是否分赃对于ABC是否明知是盗窃之间有联系。我的理由是,如果参与盗窃(冒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仅仅赚到普通工钱,一个理智正常的人不应当这样做。

盗窃是一种贪利性犯罪,如果犯罪不能 ...
我错了。不分赃对客观方面没有影响,但是可以影响主观方面。可以主张没有分赃来佐证不存在违法性认识。但能不能使法官达到确信就不好说了。
行政、秘书兼前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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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os 于 2008-8-28 17:54 发表


我赞同你的观点。能否就红字部分进一步表达一下你的观点?
果然说话要负责任,不能不经大脑地乱说……
这个没有法条支撑。说理论的话,我自己一直都没彻底搞清楚主观方面中的间接故意和客观方面中的不作为是什么关系。
间接故意的恶性介于直接故意和过失之间,所以处置也介于二者之间。因此,与过失一样,间接故意不存在未遂犯。相应地,既然过失犯限于刑法分则明文列举的重罪,间接故意的犯罪范围似乎也应该比直接故意小。仅仅是感觉,更多的容我再考虑一下。

如果是实践的话,我大概会主张三个人最多也只是帮助犯,主观恶性又小,建议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争取缓刑似乎比无罪辩护的效果还能好一点。这个也纯属揣测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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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os 于 2008-8-28 16:52 发表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ABC这三名工人应当知道装的石料不是甲的,认为是对盗窃结果采取的“放任态度”。而且,认为装车过程中甲对这三人的指挥,构成了事中的通谋。

谢谢解答。
检方必须排除三名工人可能不知道的合理怀疑,因为应预见而未预见仅仅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而盗窃是不存在过失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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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hirosius 于 2008-8-28 21:45 发表


如果是实践的话,我大概会主张三个人最多也只是帮助犯,主观恶性又小,建议当事人认罪态度良好争取缓刑似乎比无罪辩护的效果还能好一点。这个也纯属揣测哈。 ...
现在的关键是,究竟能否做有罪判决,哪怕是缓刑都没有关系。顺便说一下,我是代表检方的,我觉得起诉有风险。

感谢你不厌其烦地和我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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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oos 于 2008-8-28 16:52 发表



现在有一种观点认为,ABC这三名工人应当知道装的石料不是甲的,认为是对盗窃结果采取的“放任态度”。而且,认为装车过程中甲对这三人的指挥,构成了事中的通谋。

谢谢解答。
装车过程中的指挥的内容是什么?
如果仅仅是与正常的“货主”“指挥”“承运人”的范围内的,那就只是正常地履行承揽合同,不构成事中的通谋的。

如果是答题,我肯定说不构成犯罪。但实践中有太多我们的所学无法解释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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觉得楼主说的有道理,只是觉得不对劲不属于共同犯意,实践中就不知道是怎么处理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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