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农村社会通过集体和个人集资,用以为农村居民提供低费的医疗保健服务的一种互助互济制度,它既是中国医疗保障制度中有特色的组成部分,也是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内容。它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的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农民获得基本卫生服务、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我国的农村发展不平衡,因此,全国的医疗合作是多样的如:1.村办村管型。2.村办乡管型。3.乡村联办型。4.乡办乡管型。5.多方参与型。6.大病统筹型。7.混合保障型。每种类型所带出的政府责任是不同的,因此需要具体分析。
2002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指出“从2003年起,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补助每年不低于人均10元”。
但其主体本质仍属于村民自治政府指导和补助的性质,因此,在入保的过程中采取的为自愿投保的原则,除政府直接全面接管体制以外,一般不视为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此不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如果要起诉的话可以以民事起诉村委会未尽到合理的通知义务,当然这还要看你们那个地方的具体规定是如何操作的,时效两年。不知是否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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