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qitato 于 2008-7-28 22:50 发表 
那A来承担风险的意思就是A来承担损失?那B对A还存在违约责任吗?
楼主的这个问题,熬干了我和RechtFu的脑汁。和RechtFu讨论的时候几次都差点晕了~
因为这是不动产,所以跟动产的处理完全不一样。
我想在震区现在就有这种情况吧
B是出卖人,原所有权人。
A是第一买受人
C是第二买受人,新所有权人,善意人
B首先转移了占有给A,但是占有在不动产中并不代表所有权的转移,只是风险的转移,风险转移就是在出现不可抗力之下价金的风险,就是A还需不需要支付价金的问题。
之后B将所有权转移给了C,但是并没有转移占有给C。
之后在A处占有的房屋灭失了
此处就有了A是否还需要支付价金,A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向B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问题。
首先 A和B的合同 并没有完全被履行,双方还有义务要继续进行。A处要支付价金,B处要进行登记转移所有权给A。
但是此时,B已经将所有权转移给了C,对于B来说是一个主观履行不能,而且B是故意造成这个不能,要对这个义务违反负责。
A可以根据B已经不能履行所有权转移的义务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进行损害赔偿
所以此时 第一顺位的 请求权都消失了 就是B对A的价金请求权 以及 A对B的所有权转移的请求权都消失了
此时代替第一顺位的请求权是第二顺位的请求权 就是损害赔偿请求权
A可以向B进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此时解除合同之后双方附有相互返还所得的义务
因为房屋在A处已经灭失,并且并不能因为A的缘故并且就算房屋在B处也仍然会灭失,所以A不再附有返还房屋的义务也没有进行价值补偿的义务。
假如A已经支付了价金,那么B也必须进行返还。假如A没有支付价金,那么根据以上所说免除了A的第一顺位的义务.
这个时候的所谓的风险转移,并没有了意义。
因为B的违约,使得A可以将合同解除,而使得第一顺位的义务都消失掉。
所以风险转移之下的价金义务已经没有了请求权的来源。
所以A承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是一句不可能实现的东西。
因为这里没有任何风险要A去承担。
在继续说到A和C之间的关系
假如B转移所有权给C是在2003年,2008年这个房屋才灭失。
从2003年到2008年,A一直占有使用这个房子。
那么根据所有权人和占有人之间的关系。A没有任何抗辩来对抗善意的C
所有权人C可以向占有人A要求使用费(等同于租赁虽然A和C之间并不存在租赁关系)
再次是C和B之间的关系,现在我还是不是很确定。
只能不确定的说
B已经登记过户给C,是否已经完全完成了自己了义务呢?
所谓占有是否已经转移了呢?
我觉得还是要分情况吧
C是否知道A占有房屋,A占有房屋这个信息并不会对C取得所有权有任何影响
因为这里是不动产,不动产的善意取得的善意,是对土地登记薄的善意相信
A是一直知道自己不是所有权人的,所以A一直都是他主占有
假如C知道A一直在占有房屋
所以是否可以说,当B登记过户给C时,占有已经转移了
只是C此时只是间接占有人,自主占有人呢
假如C不知道A一直在占有房屋
那么B对于C来说又是违约
又要承担违约损害赔偿请求权
还是有很多疑惑的意见,希望楼主可以参考。
ps:我没有进行相对应的中国法法条的寻找,楼主可能要花一点功夫去找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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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子子 于 2008-7-29 08:14 编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