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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云帆社区章程[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本主题由 沧海云帆 于 2007-10-30 20:24 关闭

沧海云帆社区章程[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

  沧海云帆社区(www.canghai.org)建立于2005年8月,由原军都小月、守望街区、军都在线三个校园论坛合并成立。
  社区主体为中国政法大学校友,并向社会公众开放。社区运营保持民间性、独立性、公益性的原则。
  
1.社区管理人员
2.会员
3.注册与发表
4.版务管理
5.投诉与举报
6.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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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区管理人员
        社区管理人员包括站务组成员、版务组成员及版主。社区软硬件设施为站务组所有,版务组与版主接受站务组委托,行使社区管理权。

  1.1站务组
     1.1.1站务组设五名管理员,分管社区事务。
     1.1.2站务组权限包括:
          1.1.2.1制定、修改社区基本规则;
          1.1.2.2修改、新设社区程序及功能;
          1.1.2.3任免、奖惩版务组成员与版主;
          1.1.2.4管理社区下属资产;
          1.1.2.5决定社区对外宣传合作;
          1.1.2.6表彰、奖惩会员、收回会员使用权。
          1.1.2.7本章程规定社区管理人员可以行使的其他权限。
     1.1.3站务组履行以下义务:
          1.1.3.1维护社区软硬件设施,保证其正常运作;
          1.1.3.2维持社区财务稳健,并承担社区运作产生的一切费用。

  1.2版务组
     1.2.1版务组设版务长一名,主管社区论坛事务。版务员二名,协助版务长进行社区管理。
     1.2.2版务组成员由站务组从版主中选任。
     1.2.3版务组权限包括:
          1.2.3.1监督版主的失职、滥用职权行为;
          1.2.3.2依据本章程及各版版规,受理会员投诉;
          1.2.3.3培训并评定实习版主;
               1.2.3.4依据论坛版主考核方案,对版主进行定期考核;
               1.2.3.5本章程规定版务组可以行使的其他权限
     1.2.4版务组成员不得兼任版主。
     1.2.5版务组成员因故3日不能履行职责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站务组请假,站务组视情况决定暂代。请假期间最长不能超过15日。

  1.3版主
     1.3.1社区论坛根据具体情况每版一般设1-2名版主。
     1.3.2版主可依以下方式产生:
          1.3.2.1站务组邀请。
          1.3.2.2版务组或版主推荐:版务组可推荐全部版区版主;版主只能推荐自己所辖版区的版主。
          1.3.2.3会员自荐。自荐条件为注册满三个月,在所申请版面发表过五篇以上的主题,无被处罚记录。
     1.3.3  推荐或自荐版主经站务组批准并填写版主登记表,就任实习版主。实习期为一月,期满考核合格,经站务组批准转为版主,实习版主权责与版主相同。
     1.3.4  版主因故2日不能履行职责的,应至少提前1日向版务组请假。版面无其他版主的,由版务组代行版主职责。请假期间最长不能超过15日。
     1.3.5  版主有权根据本版情况制定版规:
          1.3.5.1  版规不得超越本章程授权范围或与本章程相冲突。
          1.3.5.2  本章程已作规定的,版规不应与本章程重复。
               1.3.5.3  版规不得规定投诉、举报程序。
               1.3.5.4  版规制定与修改应在版主会议备案(专设版规备案专区)。
     1.3.6  版主根据本章程与该版版规行使管理权。
     1.3.7  版主因以下事由罢免,其中根据1.3.7.2、1.3.7.3、1.3.7.4罢免的,不得再次担任论坛版主:
          1.3.7.1 版主辞职,或请假超过15日的;
          1.3.7.2 定期考核总计三次未通过的;
          1.3.7.3 存在重大过失致使社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1.3.7.4 其他滥用职权的行为,站务组决议罢免的。
     1.3.8  考核合格的版主享有上网费用津贴,版务工作业绩突出享有奖金。发放办法由站务组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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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员
  会员经注册享有社区使用权。
  2.1会员的名誉和隐私不受侵犯;
  2.2会员享有发表权,但本章程与版规禁止发表的帖子除外;
  2.3会员对发表于本社区的原创帖拥有版权,本社区有权在社区出版物中引用;
       2.4会员原创贴被认定为精华的,享有稿酬。精华贴稿酬发放办法由站务组另行规定。

3.注册与发表
  本章规定适用于用户名、头像、签名、头衔、发表的主题、回复及其他会员可自定义的信息。
  3.1社区禁止以下信息:
          3.1.1捏造事实,损害他人或其他组织名誉的。
          3.1.2含有暴力、色情、赌博等违法内容的;
     3.1.3侮辱侵犯其他会员人格的;
     3.1.4侵犯其他会员隐私的;会员主动披露或其他会员可公开获知的个人信息,不视为隐私。
     3.1.5冒用或模仿其他会员信息、社区重要相关者信息,容易引人误认的;
     3.1.6内容敏感或与论坛有重大关系,危害论坛安全影响论坛发展的。
     3.1.7虚假广告。
     3.1.8在禁止转载的版面进行转贴的。
     3.1.9明显不符合版面定位的。
     3.1.10在站务区投诉举报版以外版面对版主进行举报、投诉的;
          3.1.11剽窃他人作品的。转载不注明可能引起误解的,视为剽窃。
          3.1.12 版规界定为水帖的且禁止发表的。
          3.1.13 挑起、激化院系矛盾、年级矛盾,以及其他类型的群体歧视内容的。
  3.2社区限制发表营利性广告,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广告可以保留:
     3.2.1社区合作伙伴发布的;
     3.2.2发布者能够证明其为本校校友的;
     3.2.3版主认为具有公益性质的。
  3.3会员不得在两个或以上版面发表相同或相似主题。
  3.4学术文化版区版规可以视情况提高发表条件。
       3.5 会员所有数据应自行备份,社区不承担数据保管责任。
       3.6会员对其发表的内容自负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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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版务管理
  4.1版务管理包括:
     4.1.1加分、加亮、加粗、提升、置顶、加精、表彰、稿酬及前述操作的取消;
     4.1.2扣分、锁贴、关闭、删贴、禁言、公开或非公开警告;
     4.1.3复制、转移;
     4.1.4取消会员使用权。
  4.2版主对优秀帖子,可以加分。每次可评威望5-30,沧海币100-500。已被加分的不应再次加分。
       4.3社区管理人员对优秀帖子或认为有必要强调的帖子,可以加粗、加亮、提升。
       4.4社区管理人员对公告类及其他有必要置顶的帖子,可以在权限范围内置顶。
  4.5版主认为特别优秀的原创帖子,应当报请站务组加精。社区对符合稿酬的精华贴作者发放稿酬。
       4.6版主执行扣分,每次可扣威望5-30,沧海币100-500。已被扣分的不应再次扣分。
       4.7版主对违反本章程3.1.1、3.1.2、3.1.3、3.1.4、3.1.12、3.1.13、3.2、3.3的帖子,视情况予以扣分、锁贴、删贴。扣分与锁贴、删贴可同时进行。
  4.8社区管理人员对违反本章程3.1.6、3.1.7的帖子,视情况予以删贴、禁言、警告。删贴与禁言、警告可同时进行。
  4.9版主对违反本章程3.1.8、3.1.9、3.1.10的帖子,视情况予以转移或删贴。
  4.10版主对违反本章程3.1.11的帖子,应予禁言、警告。
  4.11版主执行禁言,应不少于1日,不多于7日。其他管理人员执行禁言,应不多于15日。禁言应予短信通知。
  4.12社区管理人员执行删除主题贴,应转入删贴回收站备查。删除主题的,均应短信通知;删除回复的,可不通知。
  4.13版主执行转移前应取得目标版版主明示同意,转移时应短信通知。对方不同意或48小时未答复的,版主可视情况删贴或移至水区。
  4.14违反本章程3.1,社区管理人员可以作出警告。经警告仍故意触犯本章程3.1的,相关管理人员应报请站务组收回该会员使用权。
  4.15版主进行短信通知,应按本章程及版规写明处罚依据。
  4.16站务组决定收回会员使用权,应予公告并注销该会员在社区的全部用户名并清除其在本社区的全部言论。
       4.17会员的用户名、头像、签名、头衔等自定义信息违反第3章规定的,由版务组依申请或依职权强行修改。
       4.18 本章规定由版主行使的,只能由版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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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诉与举报
  会员认为自身利益受侵犯的,可以投诉。会员认为自身利益未受侵犯,但认为他人行为违反版规及本章程的,可以举报。
  5.1对其他会员的投诉,先由所在版版主裁决;一方对版主裁决不服的或按本章程5.8规定时间内未得到处理的,报版务组裁决。对版主版务管理行为的投诉,先由版务组裁决;一方对版务组裁决不服的或按本章程5.8规定时间内未得到处理的,报站务组裁决。
  5.2 对其他会员的举报,由所在版版主裁决;对版主版务管理行为的举报,由版务组裁决。对举报的裁决为一次终局裁决。
  5.3以下管理行为不接受投诉、举报:
     5.3.1站务组、版务组所为的。
     5.3.2依据本章程4.8、4.9作出的。
     5.3.3属于本章程4.1.1的奖励行为。但奖励对象属于本章程3.1.11的,可以举报。
     5.3.4被投诉、举报的行为已作出一月以上的;
          5.3.5版主删除他人主题时连带删除跟贴。
          5.3.6 已做出生效裁决的。
  5.4版主依据本版版规作出处罚的,会员认为该版规与本章程相抵触,可以一并投诉。版务组应先对该版规进行审查。争议较大的,由站务组处理。
  5.5向版主进行投诉、举报的,可以以短消息方式提出,版主应在本章程5.8规定的时间内回复;
  5.6向版务组、站务组进行投诉、举报的,必须在站务管理“投诉举报”版面提出,否则不予裁决;相关版主应依本章程3.1.104.9、4.14及时作出处理。
  5.7投诉、举报应写明:
     5.7.1在标题中写明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对象。被删除、转移未收到短信通知,应写明该版面。
     5.7.2对象的行为。有链接的应附链接,有短信的应附短信。
     5.7.3该行为违反本章程或版规的具体条款。
     5.7.4请求。
  5.8社区管理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应依据本章程于投诉、举报后48小时内作出裁决,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裁决的,不能超过120小时。
  5.9社区管理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可要求双方当事人进一步说明情况。需要举证的,公平分配举证责任,但不应要求因客观情况无法举证的会员举证。
  5.10接受投诉、举报的版务管理人员,应依照本章程5.8作出以下裁决:
       5.10.1投诉、举报属于本章程5.3范围内的,版主或版务组应在24小时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决并通知。
       5.10.2投诉、举报其他会员,事实、依据清楚的,版主或版务组依第4章规定处理。
       5.10.3投诉、举报版主的,版务组或站务组应视核实情况撤销、改变或维持版主管理行为。
       5.11版主、版务组在处理投诉、举报时对本章程适用有疑问的,应要求站务组在48小时内作出解释。解释期不计算在裁决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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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附则
    6.1本章程自2007年11月1日起生效。自本章程生效日起,原《沧海云帆论坛基本规定(暂行)》、《沧海云帆论坛管理人员基本规定》、《沧海云帆论坛投诉处理规定[试行]》自动失效。
    6.2本章程由站务组决议修改,以修正案形式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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