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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了筋的虾米 发表于 2007-1-5 22:36

一种理性,一种人道---读<论犯罪与刑罚>有感(一)

  贝氏《论犯罪与刑罚》成书于1764年7月16日,这个日子本是平凡,却因为这本小书的缘故而受到人们铭记。该书一经出版即在当时的欧洲产生了轰动性的效应与反响,其内含的灼灼智慧与独到见解受到了当时启蒙学者的由衷支持,伏尔泰在《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写到:“《论犯罪与刑罚》这本小书具有宝贵的精神价值,好似服用少许就足以缓解病痛的良药一样。当我阅读她时真感到解渴,我由此相信:这样一部著作必定能清除在众多国家的法学理论中依然残存的野蛮内容。”这样的一种出自著名学者的由衷赞誉对于一本小书而言无疑是巨大的支持与肯定。而这也是该书所应获得的,好评只是一剂催化,事物内在的价值才是其不朽的根源。
   本文仅是一篇介绍式的写作,虽然笔者欲竭尽所能挖掘该书丰富的内涵,却限于自身的学术水平而倍感此举着实自不量力,因此只得放弃先前欲学术式和分析式写作之模式的打算。是故,在文体的介定上本文充其量只能算是一篇抛砖引玉式的介绍性论文,当然即便如此,笔者仍试图以清晰的逻辑条理和忠于原著的写作宗旨来阐述该书内在的理论体系与深远价值。本文将主要分五部分,欲分别从该书立场、关于犯罪、关于刑罚、关于罪刑以及该书其他篇章等五个角度来阐发笔者对于该书的一些粗浅看法,其中第一部分的分析是贯穿全文也是贯穿该书的线索。
一、    关于《论犯罪与刑罚》的立场
  贝氏在《致读者》一篇中即将“调整人类行为的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源泉” 分为三部分:神明启迪、自然法则和社会的人拟协约。并由此将公正分解为神明公正、自然公正和政治公正三部分,且认为前两者是永恒不变的,而后者却因为人类活动和关系的千变万化致使其“可以根据行为对社会变得必要或有利的程度而变化” 。因此,分析政治公正或称为社会的人拟协约就变得必要和迫切了,由此也引出了作者写作该书的第一个基本立场:社会契约论立场。该立场可谓是全书架构的一个基本前提。
   在《刑罚的起源 惩罚权》一章中作者在社会契约论的立场下向读者娓娓道出了刑罚从何而来以及惩罚权为何由国家掌握这两个任何研究刑罚历史的人都无法逃避的前提性问题。而对于此二问题作者继受了孟德斯鸠的社会契约论模式,其是从起源谈起,认为:“离群索居的人们被连续的战争状态弄得筋疲力尽,也无力享受那种由于朝不保夕而变得空有其名的自由”, 因此在这种自由不成其为自由的境况下,人们不得不借助一种大家都会遵守的社会契约来约束彼此的行为,“法律就是把这些人联合成社会的条件”。
  作者接着论述了刑罚的起源和惩罚权由国家掌握的正当性,认为:“人们牺牲一部分自由是为了平安无忧地享受剩下的那份自由。为了切身利益而牺牲的这一份自由总和起来,就形成了一个国家的君权。君主就是这一份份自由的合法保存者和管理者。” 由此,作者借助社会契约理论从历史论的角度阐述了刑罚的起源和惩罚权的正当性。
   该书的第二个立场应为理性主义立场,学界多称其为功利主义立场。该立场作者在开篇《引言》中就已表明:最大多数人分享最大幸福。笔者以为理性主义是全书的核心内涵和实质立场,这可以从作者分析的立论点和逻辑思维显见。作者认为,从理性主义出发,刑罚必须首先是“易感触的力量(motivi sensibili)”,这种力量应当是并且必须是“足以长久地约束活生生的物质刺激所诱发的欲望。”其次作者又指出,从刑罚的成本节约来看,“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存自己就行了。” 从此可看出作者坚定的功利主义立场: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取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并且认为:“如果刑罚超过了保护集存的公共利益这一需要,它本质上就是不公正的。”
   理性主义贯穿于全书,也是作者所处那一时代——启蒙运动正如火如荼开展——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如此,这本小书才能获得多数开明人士的认同。
   该书的第三个立场应为人道主义立场。当然,正如后世许多学者所评价的,此处的人道主义由于作者坚定的功利主义立场所影响也必然是功利性的人道主义。但这依旧不能否认作者所展示的“对野蛮愚昧的挖苦以及对人类刑罚文明的期盼”,此间的宽厚人道性才是该书真正的价值所在。作者的人道主义立场主要体现在对死刑的存废争议上、对刑讯制度的批判上以及刑罚的人道化上,而以上三方面只能算是其广博的人道情怀之一部分。当然,出于作者所处的时代,其人道刑罚的主张最后只能落实在开明的君主身上,正如作者所言:“倡导和平的美德,倡导科学和艺术的君主是人民的父亲,是加冕的公民,他们权力的增加就是臣民的幸福,因为,他们的权力削弱了那些因不可靠而变得残酷的专制中介。”
   基于上述三个立场,作者进而得出四个结论:其一为罪刑法定原则,此一结论将在本文的第四部分罪刑关系中探讨;其二为中立的第三者——法官,书中认为:“代表社会的君主只能制定约束一切成员的普遍性法律,但不能判定某个人是否触犯了社会契约。”而实际生活中,“君主所代表的一方断定出现了对契约的侵犯,而被告一方则予以否认,”因此,法官的出现就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这就是说,需要一个作出终极判决的司法官员,他的判决是对具体事实做出单纯的肯定或否定。” 而由此导出了作者的第四个结论,“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 法官判案时只能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这一结论还体现在《关于逮捕》这一章中,作者认为:法律充当的应是规定者角色,而法官只能充当法律适用者或表述者角色,否则,“当法官的决定不是对公共法典中基本准则的具体表述时,就是侵犯政治自由。” 并且,作者在《犯罪嫌疑和审判形式》一章中指出,“每个人都应由同他地位同等的人来裁判,这是最有益的法律。”由此要求法官应同时身处被害者与侵害者的地位从而杜绝一切干扰其公正裁判的因素。作者的第三个结论是,刑罚应当人道,因为“严酷的刑罚违背了公正和社会契约的本质。”
   以上,笔者首先分析了该书的三个立场,主要原因在于立场的确定是深入评价的前提条件,而立场自身又因为其贯穿全书的功能决定了其前提性地位。正如上文中笔者曾说过的,理性主义是全书的核心内涵和实质价值,社会契约论立场是理性主义的前提性预设,而人道主义则是功利性的人道。这三个立场彼此联系,贯穿全书。(代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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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ll 发表于 2007-1-5 23:48

晕,早上刚在google上下了个原版的读,这就有导读了,俺也做个贡献,大家上books.google.com上搜
An essay on crimes and punishments, Voltaire, Cesare Bonesana Beccaria
纽约公共图书馆1899年馆藏版,绝对有价值,不过貌似要花上些银两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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