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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夏红 发表于 2006-12-13 09:16

美国宪政的“底稿”——评库特勒《最高法院与宪法》(南方都市报专稿,谢绝转载)

美国宪政的“底稿”
                    ——评库特勒《最高法院与宪法》
书评人 陈夏红

按照艾森伯格的观点,普通法审判的制度性原则根源于法院的两个最重要的社会职能,一个是解决纠纷,还有一个是充实法律规则。而对于美国而言,无疑最高法院的判决成为解决具体纠纷和充实宪政规则的最好的文本,正是这一个个的判决构成了生机昂然的美国宪政。换句话说,唯有这些具体的判例,才是美国宪政真正的“底稿”,这些判例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美国宪法。

最近几年美国宪政研究在中国大陆地区成为显学,有关美国宪政的判例汇编也先后出了好几种,比如《大法官的智慧》、《宪法的精神》等等;与此相关的再比如《美国宪政的历程:影响美国的25个司法大案》则因其通俗易懂有着更多的读者群。仅仅以这些判例汇编而言,这些判例汇编基本上都是大陆学者编译之作,尤其是《宪法的精神》的编选,“基本上依赖了斯坦利•I.库特勒所编的《最高法院与宪法:解读美国宪法的历史》一书。”如此编选,全面与否姑且不论,但可以肯定的一点就是不大可能原汁原味,中国学者肯定有自身的经验和诉求,很有可能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去编选美国的宪政判例。这么说来,新近由朱增汶、林铮翻译的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的出版绝对是一个好消息了。对于关注美国宪政史的读者来说,这不啻是雪中送炭,毕竟这是一部由美国学者编选的比较可靠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

霍姆斯在其名著《普通法》中尝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法律蕴涵着一个国家数个世纪发展的故事。”从这点来说,美国宪政的历史,几乎也就是最高法院的历史。美国的最高法院在宪政体系中几乎完全处于核心的地位,自从马布里诉麦迪逊案以后,美国最高法院一改先前“花瓶”角色,牢牢地控制了解释宪法的权力,这种权力可以宣布民选的立法机构制定的法律因为违宪而无效。在美国不管多大的纠纷,终究都能通过最高法院解决,比如2000年总统大选的结果最后也都是最高法院裁决的。美国最高法院的这种地位和功能,很让中国法律人们羡慕不已,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尽管早在1984年就出版,但依然是我们具体了解美国最高法院的依据。

库特勒编著《最高法院与宪法》的目的“是要让学生对最高法院在美国宪法发展过程中的历史性作用有所认识。”全书收集判例的时间从1790年代开始,在前七章大致按照时间顺序收集了上百个影响美国宪政历程的重要诉讼。而在第八章,库特勒所搜集的则主要是跟美国宪法第1条修正案、第14修正案以及种族、隐私权等等新问题有关的判例。在我看来,这本书在以下几个方面有着鲜明的特征:

其一,所收集判例比较全面。像笔者上文中提及的《大法官的智慧》,所收集的最高法院判例全部是20世纪美国的大案要案,而18、19世纪的重要判例则付之阙如。但是在库特勒的《最高法院与宪法》中,则收集了1790年代的五个重要判例。因为这一时期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尚且没有司法审查权,在宪政体系中属于一种默默无闻的小角色,而这一时期的判例也因之往往被忽视。库特勒的选本有意识地填补了这个灰色地带,而这一点亦被《宪法的精神》编译小组借鉴。就笔者手头几本判例集比较,《大法官的智慧》收集了58份判决;《宪法的精神》收集了131份判决;而库特勒的《最高法院与宪法》一书则收集了147份判决,其全面性自不待言。

其二,信息量丰富。我们知道,美国最高法院的判决是集体作出的,但是对集体判决不同意的法官亦有权在判决书上附注个人的不同意见。在大部分译成中文的美国最高法院判例集中,除了《大法官的智慧》之外我们所看到的往往只有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代表最高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而对于个别法官的不同意见则无处可寻。但是在库特勒编著的《联邦法院与宪法》中,这一点则做的非常好,在这本书里尽管主要判决的正文做了大量的摘录和省略,但是个别法官的附注意见则被完整地保留下来。比如第134页1842年普里格诉宾夕发尼亚州案件,这个判决中斯托里法官陈述了法院的意见,而首席大法官坦尼不同意法院的统一意见,在判决中附注了个人意见。如此一来,我们则更可能全面地了解这个关于奴隶制的案件的各方意见。在库特勒的选本中,只要涉及到不同意见的判决,几乎都附注了个别意见。

第三,精当的简介。在库特勒的《最高法院与宪法》中,每一个判例都有库特勒本人撰写的简略精当的案例简介和点评。在我看来,库特勒寥寥数字的点评亦是这本书的一个重要的看点。比如库特勒对麦卡洛克诉马里兰州案的评介:“政府组建中央银行的想法是共和国最初50年间一个充满激烈感情的政治问题。不过,关于这个银行的经济上合社会上的真正分歧,往往被宪法上的争论搅混。从1792年杰佛逊内阁对该银行持异议开始,反对者始终断言宪法没有一处为这种机构作出规定。汉密尔顿提出反驳意见,将银行的合宪性置于国会暗含的权力及由此产生的权力之上。1819年,马歇尔采纳汉密尔顿的论点,把它同宪法结合起来。有关州征税的第二个问题主要是他本人的贡献。”如此精当的篇幅,即将美国宪政运行中的一个问题清晰地表述出来,库特勒的学术功底可见一斑,如此佳作实乃读者的福气。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第一任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曾指出,“过去的历史表明,将正义运送到每个人家门口的益处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以一种有益的方式做到这一点,就远不是那么清楚了。”这句话再换个方式表述,就是说正义不光要实现,而且还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宪政何尝又不是如此呢?

【[美]斯坦利•I.库特勒编:《最高法院与宪法——美国宪法史上重要判例选读》,朱增汶、林铮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4月版,75.00元】
                      2006年12月11日于昌平军都山下

7.SEVEN.7 发表于 2006-12-13 16:04

又是一本美国宪政研究领域的佳作了

只是价格不菲啊

陈夏红 发表于 2006-12-16 11:38

[quote][b]引用第1楼[i]7.SEVEN.7[/i]于[i]2006-12-13 16:04[/i]发表的[/b]:
又是一本美国宪政研究领域的佳作了

只是价格不菲啊[/quote]

咱们要读的那本《宪法的精神》大多数译自此书。所以直接看此书也是不错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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