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海云帆论坛's Archiver

Anathema 发表于 2005-11-30 23:30

龙卫球老师在线交流专用贴(新开)(长期在线).欢迎大家继续跟龙老师交流

  [size=4]   各位沧海网友,我们沧海论坛名家在线第一期节目就是请的龙卫球老师,而且效果非常好,参与人数很多,许多问题提的也非常好.相信对大家还是很有帮助的吧.

  [color=royalblue]  其实开办名家在线的目的并不只是聊天或者一时的交流,而是为了给各位网友一个跟老师交流的平台.贺卫方老师,杨玉圣老师和龙卫球老师都先后表示很喜欢这种形式.[/color]

   
   长期在线的形式效果肯定会更好,虽然可能显得没那么热闹,但一些好的话题可以深入讨论下去.

[color=blue]    在征得龙老师同意后,我们重新给龙卫球老师开了一个交流贴,大家可以就自己感兴趣的话题已经学习中遇到的问题继续跟龙老师探讨.[/color]

   谢谢龙老师,谢谢各位沧海网友[/size]

剑出 发表于 2005-11-30 23:51

龙老师,您好:
   得悉您将不给本科生授课了,大家都感到非常遗憾,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在2005年结束之前,在您去研究所之前。我非常真诚地想邀请您做我的访谈嘉宾,让您给大家讲一讲您的成长故事、求学经历、以及人生感悟从而通过这种现场的有同学们参与的访谈和交流对同学们的人生给予启迪和指导。同学们都非常的期待您的到来。我们也非常的自信会带给您一次最难忘的回忆。
  如果您愿意接受我们的活动,可直接在帖子上留言或者发邮件给我 [email]xinamanda86528@126.com[/email]

仙境幽人 发表于 2005-12-1 18:03

既然龙老师也来,那我问个小白的问题。

现在学侵权法,感觉目前手头的教材,一本是王利明主编的《侵权行为法》,一本是学校的《侵权责任法》,感觉两本教材似乎都不尽如人意,请龙老师推荐几本有关的书。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2 00:37

谢谢沧海诸友的盛情,期望在这里

走出一条通往军都山的林间小道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2 00:45

[quote][b]下面是引用剑出于2005-11-30 23:51发表的:[/b]
龙老师,您好:
   得悉您将不给本科生授课了,大家都感到非常遗憾,在本学期结束之前,在2005年结束之前,在您去研究所之前。我非常真诚地想邀请您做我的访谈嘉宾,让您给大家讲一讲您的成长故事、求学经历、以及人生感悟从而通过这种现场的有同学们参与的访谈和交流对同学们的人生给予启迪和指导。同学们都非常的期待您的到来。我们也非常的自信会带给您一次最难忘的回忆。
  如果您愿意接受我们的活动,可直接在帖子上留言或者发邮件给我 [email]xinamanda86528@126.com[/email][/quote]

谢谢。
1,我只是在行政关系上离开民商院去了比较法所,不等于不给本科生教课了,只是从今后做了专职研究人员,要多花些时间读书识字罢了。我很乐意在昌平校园。我就住在这里呢,每天都能感受到你们。

2,十分感谢邀请。只是我的人生才开始,既有的经历几乎是一清二白,所以只好却之为恭了。那些真有些人生感悟的老师,更值得你们邀请。40年后再邀请我吧,假设我还在,或许可以讲讲在昌平的一些小故事。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2 00:56

[quote][b]下面是引用仙境幽人于2005-12-01 18:03发表的:[/b]
既然龙老师也来,那我问个小白的问题。

现在学侵权法,感觉目前手头的教材,一本是王利明主编的《侵权行为法》,一本是学校的《侵权责任法》,感觉两本教材似乎都不尽如人意,请龙老师推荐几本有关的书。[/quote]


写好教科书不易,所以有些不尽读者之意的地方在所难免,我想每个真诚的作者都会乐于得到指正的。
其实教材也都是一个入门指南,真正的学习更多在教科书之外,图书馆的意义就在这里。

对于初学者来说,台湾王泽鉴老师的《侵权行为法1 基本理论 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曾世雄先生的《损害赔偿法原理》很值得参考。

也可读些域外著作和资料。例如,美国法律精要中柯恩卡的《侵权法》(英文影印,法律出版社)就有利于初学者了解美国侵权法的简单框架,有事半功倍的效果。

杨玉圣 发表于 2005-12-2 01:03

[quote][b]下面是引用军都夫子于2005-12-02 00:45发表的:[/b]


谢谢。
1,我只是在行政关系上离开民商院去了比较法所,不等于不给本科生教课了,只是从今后做了专职研究人员,要多花些时间读书识字罢了。我很乐意在昌平校园。我就住在这里呢,每天都能感受到你们。

2,十分感谢邀请。只是我的人生才开始,既有的经历几乎是一清二白,所以只好却之为恭了。那些真有些人生感悟的老师,更值得你们邀请。40年后再邀请我吧,假设我还在,或许可以讲讲在昌平的一些小故事。[/quote]

夫子很谦虚,因为他比兄弟小五岁。夫子说,除非先请他哥哥玉圣谈他的学术人生的足迹,否则他军都夫子绝对不敢接受采访。OK?

一笑轻寒 发表于 2005-12-2 01:12

[quote][b]下面是引用杨玉圣于2005-12-02 01:03发表的:[/b]


夫子很谦虚,因为他比兄弟小五岁。夫子说,除非先请他哥哥玉圣谈他的学术人生的足迹,否则他军都夫子绝对不敢接受采访。OK?[/quote]


仿佛又看见今晚讲座杨老师“兄弟我……”的味道,嘿嘿

杨玉圣 发表于 2005-12-2 05:11

[quote][b]下面是引用一笑轻寒于2005-12-02 01:12发表的:[/b]
仿佛又看见今晚讲座杨老师“兄弟我……”的味道,嘿嘿[/quote]

轻寒兄见笑了。托卫方教授和保生校长的福,兄弟也过了一把主持人的瘾。但总的感觉,似乎法大学院路校区的研究生不如昌平校区的本科生那么热情洋溢。也许是少年老成了?

陈夏红 发表于 2005-12-2 10:14

[quote][b]下面是引用杨玉圣于2005-12-02 05:11发表的:[/b]


轻寒兄见笑了。托卫方教授和保生校长的福,兄弟也过了一把主持人的瘾。但总的感觉,似乎法大学院路校区的研究生不如昌平校区的本科生那么热情洋溢。也许是少年老成了?[/quote]


可能是杨玉圣老师对于研究生的整体水平过于高估吧:)

一站德胜门 发表于 2005-12-2 16:30

[quote][b]下面是引用杨玉圣于2005-12-02 05:11发表的:[/b]


轻寒兄见笑了。托卫方教授和保生校长的福,兄弟也过了一把主持人的瘾。但总的感觉,似乎法大学院路校区的研究生不如昌平校区的本科生那么热情洋溢。也许是少年老成了?[/quote]
人大了,法大学院路的林子小了,缺少激情了,这也是两地办学的弊病之一~~因为本科的小弟弟妹妹可以感染他们嘛

周周 发表于 2005-12-2 21:07

龙老师
我一直觉得在学习的过程中思考很重要
可是往往有这样的情况
因为自身的知识水平有限
思考才开始就被打断了
你在上大学的时候怎么解决这个问题的啊?
帮帮忙哦:)

仙境幽人 发表于 2005-12-3 10:23

谢谢龙老师给我的回答.

替一个台湾的网友也谢谢龙老师,她说因为龙老师,她对法律,对政法大学更有兴趣了.(笑死我自己了)
PS,那只是个高二的小孩子....

不觉 发表于 2005-12-6 01:41

今天晚上为了问一些江平奖学金题目的事给龙老师打了个电话,以前没怎么跟龙老师交流,只听说龙老师脾气好,现在才发现果真是名不虚传,解答本人的问题是特别耐心。如果以后能经常得到龙老师这样的指点,我想拿不拿江平奖学金都无所谓了。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9 00:34

[quote][b]下面是引用周周于2005-12-02 21:07发表的:[/b]
龙老师
我一直觉得在学习的过程中思考很重要
可是往往有这样的情况
因为自身的知识水平有限
思考才开始就被打断了
.......[/quote]

这个过程许多人都经历过,是知识积累的必经台阶,只有继续往上爬,才有可能看得更高远
我个人的经验是:
思考在哪里中断,就在哪里进行读书,应该会有直接的帮助。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随心所欲地读自己爱读的书,这样通过一个感兴趣领域的积累,同样可以爬到一个坡度,到那个时候亦可触类旁通。

cuplren 发表于 2005-12-10 07:50

[glow=255,red,2]龙老师还招民商的研究生吗[/glow]

土木人家 发表于 2005-12-11 13:16

我是法大的一名学生,也曾经上过老师的物权法,想请教龙老师一个真实的案件.请老师给出一些必要的法律意见好吗?
   我有一个堂叔,今年他和他妻子,还带着一个刚刚8岁的儿子去浙江某市打工.他8岁的儿子,也就是我的表弟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今年9月份的一天,堂叔和我堂姨妈吃完中午饭过后,便各自去上班去了,只有他8岁的儿子留在他们租住的房子里.
  然后当我堂叔正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一辆警车来了,还有几个小孩也在上面.然后警察告诉他,要带他去找他儿子,他当时也是心里一紧,心想莫非是出事了.然后警车带着他来到了当地政府修建的一个广场里面,当然事实上广场并没有算彻底完工,只是在一年前不知因什么原因停工了.广场当中有一个河渠,是由政府改造而成.警察告诉他,有个小孩掉进河里了,听另外两个小孩说是他的孩子,让他下去看看,于是堂叔就到河里去了,由于河的水质非常不好,并且也比较深,堂叔找了一会儿没找到,又等了一会儿,最后终于才在周围围观人群的帮助下把我表弟的尸体给捞了上来.
  堂叔经历了这件事情,当然是比较悲痛的,他在同去打工的老乡的指点下把当地市长和市政府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告诉他告市长这毕竟"不好处理',让他把被告人改成当地的市政管理局局长及市政管理局,堂叔接受了法院的这一意见.
  在这个案子中有几个比较关键的地方,一是广场本是市政措施之一,但在一年前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停了下来,政府也没有给出是否完工还是未完工的答案,广场上平常活动的人也是比较多的.二是这条经自然河渠改造而成的人工河渠是在广场内部,河流周围有绿化带,河流边的栏杆是有一段有,有一段没有.三是此广场政府并没有卖门票.
  这个案子是12月9号开的庭,在法庭辩论上,政府方面的辩护律师给出的辩护理由是:一,河流周围有绿化带,可以起到一定的防护作用.二,小孩家长没有尽好监护之职,严重过错的存在.三,政府没有卖门票,没有正式经营.四,类比诸如杭州西湖,好象也并没有栏杆的.五,此广场的所有权甚至跟政府的关系都不是很明朗.
  堂叔他作为一个农民工,文化很低,虽然也请了一个律师,但好象此律师的水平也不是很高,他们之间也缺乏必要的沟通.在起诉书中,他们提起的是人身损害赔偿之诉.在这里,请问龙老师,对这一案件到底应该如何定性?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中关于建筑物损害或者是机关,法人行为致人损害的规定?现在他们提起的民事诉讼,那么在法律使用上是应该实用民通及高院解释关与机关,法人行为致人损害的规定还是实用关于地上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规定,又或者只是一个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在进行归责原则的选择上,对政府修建的河流给人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可实用过错推定原则进行归责?在责任的分担上,他们是否因为都存在过错而根据混合过错的规定实用过失相抵原则?如果是的话,双方各自的责任比例分担大约应该是怎样?而政府方面以西湖也没有栏杆的举例进行抗辩是否成立?政府以没有卖门票为由没有营利进行抗辩是否成立?另外我堂叔是否可以要求进行必要的国家赔偿,而实用<国家赔偿法>的对人身损害的规定?此外,还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请求?
  请老师作出解答,好吗?这个案子目前政府方面已经对我堂叔请求庭外和解,而法庭也给出我堂叔一周的时间进行考虑.如果要接受的话,可接受的赔偿数额大约应该是多少?请老师解答这些问题,而您的解答或许将直接影响到一个群体对法律的态度,对法律的宗教情怀的养成. [s:11]  [s:40]

土木人家 发表于 2005-12-11 13:30

老师也可以就问题的答案给我发有邮件[email]cupldu@163.com[/email]
再次感谢老师,您的解答我和我堂叔将终身铭记.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11 23:25

[quote][b]下面是引用土木人家于2005-12-11 13:16发表的:[/b]
我是法大的一名学生,也曾经上过老师的物权法,想请教龙老师一个真实的案件.请老师给出一些必要的法律意见好吗?
   我有一个堂叔,今年他和他妻子,还带着一个刚刚8岁的儿子去浙江某市打工.他8岁的儿子,也就是我的表弟在当地接受义务教育.今年9月份的一天,堂叔和我堂姨妈吃完中午饭过后,便各自去上班去了,只有他8岁的儿子留在他们租住的房子里.
  然后当我堂叔正在工地上干活的时候,一辆警车来了,还有几个小孩也在上面.然后警察告诉他,要带他去找他儿子,他当时也是心里一紧,心想莫非是出事了.然后警车带着他来到了当地政府修建的一个广场里面,当然事实上广场并没有算彻底完工,只是在一年前不知因什么原因停工了.广场当中有一个河渠,是由政府改造而成.警察告诉他,有个小孩掉进河里了,听另外两个小孩说是他的孩子,让他下去看看,于是堂叔就到河里去了,由于河的水质非常不好,并且也比较深,堂叔找了一会儿没找到,又等了一会儿,最后终于才在周围围观人群的帮助下把我表弟的尸体给捞了上来.
  堂叔经历了这件事情,当然是比较悲痛的,他在同去打工的老乡的指点下把当地市长和市政府一起告上了法庭,法庭告诉他告市长这毕竟"不好处理',让他把被告人改成当地的市政管理局局长及市政管理局,堂叔接受了法院的这一意见.
  在这个案子中有几个比较关键的地方,一是广场本是市政措施之一,但在一年前不知道是什么原因停了下来,政府也没有给出是否完工还是未完工的答案,广场上平常活动的人也是比较多的.二是这条经自然河渠改造而成的人工河渠是在广场内部,河流周围有绿化带,河流边的栏杆是有一段有,有一段没有.三是此广场政府并没有卖门票.
.......[/quote]


1,案件虽然不是很复杂,但案情有些地方还是需要明确,比如说孩子淹死的具体原因--是怎么掉下去的?这样才能更准确分清责任问题。

2,你的堂叔堂婶作为监护人肯定要承担监护人的部分责任。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3,由市政管理局作为建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还是由施工人承担施工人责任,存在一个关于该河渠的事实状态的证明问题--是一个施工中的项目还是一个不在施工状态下的建筑设施。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4,国家机关职务侵权,强调的是机关的非法执行行为,比如非法执行警务等。对本案并不适用。

《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11 23:34

政府方面以西湖也没有栏杆的举例进行抗辩是否成立?政府以没有卖门票为由没有营利进行抗辩是否成立?

答:建筑设施致人损害,上述理由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证明没有过错,最低情况下也应该是自己尽了注意"不致人损害”的义务。别人没有设栏杆不等于管理局就可以不设栏杆;至于卖门票、营利与否与是否另存在合同关系以及加重注意义务有关,但也不能作为没有过错的抗辩。

军都夫子 发表于 2005-12-11 23:36

[quote][b]下面是引用cuplren于2005-12-10 07:50发表的:[/b]
[glow=255,red,2]龙老师还招民商的研究生吗[/glow][/quote]

当然,除非改行干木匠了。

土木人家 发表于 2005-12-12 20:09

"比如说孩子淹死的具体原因--是怎么掉下去的?"-----是我表弟与另外两个小孩跑到河里戏水给淹死的.
"由市政管理局作为建筑设施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还是由施工人承担施工人责任,存在一个关于该河渠的事实状态的证明问题--是一个施工中的项目还是一个不在施工状态下的建筑设施。"---------是政府在一年前停工了,政府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没有说修好,也没有说没修好,反正就在那放着
  十分感谢龙老师在百忙之中还能抽出时间给一个法学后生解答问题.再问龙老师一下,在此案中,我堂叔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能的话,大约多少是在一个比较合理的范围内(当地经济尚还算不错)?另加上丧葬费,误工费,等加起来,估计能是多少?(政府方面已经提出庭外和解)
    另想请教龙老师一下,就您估计,我堂叔和政府间,他们的责任比例承担多少应该合适.
[s:11]  [s:40]

小小桃 发表于 2005-12-17 09:39

请教龙老师一个关于定金的问题,
一、具体案情如下:
1、房屋买卖合同,标的物为A楼,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先支付20%房屋价款的作为定金,并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如买方毁约,定金由卖方所得;如卖方毁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2、买卖双方还在合同中明确写明:买卖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定金汇入xx银行xxx账户,由xx银行进行监管。
3、买卖双方同时还和上述的xx银行签订《定金托管合同》一份,约定:(1)基于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共同约定将上述定金存放于xx银行账户,由银行进行监管。(2)买卖双方在x年x月x日前,凭双方关于定金归属的共同约定中的指示,银行将该定金汇入指定账户或者凭A楼过户的证明文件,银行将定金汇入卖方账户;如果买卖双方未在上述期限前到银行办理上述指示,银行将自行查询A楼的产权归属,如果产权归属于买方,银行将上述定金汇入卖方账户,如果产权归属于买方之外的任何人(包括卖方),银行则暂时保管该定金,直至买方或卖方凭双方的共同约定中的指示或者有效的法院判决所确定定金归属人,将定金汇出。
4、上述合同生效后,买方如约将定金汇至xx银行,但xx银行和买方均未通知卖方该笔定金已经到帐。
二、问题:
1、上述定金合同是否生效?假如卖方毁约,不交付A楼及办理该楼的产权登记,买方能否主张卖方支付双倍定金?
2、根据担保法,定金是“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那定金是否必须是向收受定金一方交付方能生效,将定金置于收受定金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下为要件,向第三方交付是否影响定金合同效力?
3、对定金的交付,如果合同中由两种不同的表述:(1)买卖双方共同约定,将定金汇至xx第三方账户中……;(2)卖方指示买方,将定金汇至xx第三方账户中……,两种表述是否有区别?

盼回,谢谢!

周周 发表于 2005-12-26 12:23

[quote][b]下面是引用军都夫子于2005-12-09 00:34发表的:[/b]


这个过程许多人都经历过,是知识积累的必经台阶,只有继续往上爬,才有可能看得更高远
我个人的经验是:
思考在哪里中断,就在哪里进行读书,应该会有直接的帮助。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随心所欲地读自己爱读的书,这样通过一个感兴趣领域的积累,同样可以爬到一个坡度,到那个时候亦可触类旁通。[/quote]
呵呵
感谢您!
[s:2]

珞珈山上望法大 发表于 2006-4-30 11:35

据说龙卫球老师的<物权法总论>即将出版,特此祝贺,并向杨玉圣老师问好!

lucky 发表于 2006-6-30 10:09

请教一个抵押权的问题:
某甲用自己的汽车向银行抵押贷款,后伪造有关车辆证明,将车买给了某乙,某乙为善意第三人,请问,现在银行的抵押权还可以行驶吗?某乙的利益如何保护?

听雪 发表于 2006-10-4 23:32

[quote][b]引用第5楼[i]军都夫子[/i]于[i]2005-12-02 00:56[/i]发表的“”[/b]:



写好教科书不易,所以有些不尽读者之意的地方在所难免,我想每个真诚的作者都会乐于得到指正的。
其实教材也都是一个入门指南,真正的学习更多在教科书之外,图书馆的意义就在这里。

对于初学者来说,台湾王泽鉴老师的《侵权行为法1 基本理论 一般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曾世雄先生的《损害赔偿法原理》很值得参考。

也可读些域外著作和资料。例如,美国法律精要中柯恩卡的《侵权法》(英文影印,法律出版社)就有利于初学者了解美国侵权法的简单框架,有事半功倍的效果。[/quote]
我现在正在看美国法律精要中柯恩卡的《侵权法》,其中有些词句不知道该如何翻译,可能还是因为基础不扎实吧,例如trespassing animals我就不知道该如何翻译成比较专业的说法,希望老师能指点一下看外文书的方法

sql585 发表于 2006-10-6 03:23

怎么下面没了??

cuplszm 发表于 2008-2-16 22:09

龙老师,您现在还在北航吗???

昨天,我们法院邀请刘保玉教授来讲物权法,我发现他的介绍是:北航法学院院长。不知,是我们介绍错误,还是另有变故??

binghonghe 发表于 2008-2-24 09:53

老龙跑路了,这么连篇的案例不跑才怪,
当教授难,当一个名教授更难,法大的龙老师可就是难上加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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