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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rger 发表于 2008-8-4 12:02

一个很复杂的离婚案例

被告人甲,男。1987年,甲和同村妇女乙结婚,育有一子。19爱生活爱沧海,甲考上大学。1993年毕业后,甲分配到某市机械局工作。一次,甲出差到某县,认识了女青年丙。甲隐瞒已婚事实与丙恋爱。1994年1月,甲向丙提出结婚,丙同意,要求甲到单位办理结婚证明。到了约定结婚的日期,甲假称证明已办好但忘了带来,提出先举行婚礼,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1995年 2月26日在丙的学校举行了婚礼。此后,甲多次借口拖延办理结婚手续。甲自从与丙恋爱起,多次写信给乙,借口为使乙母子的户口能迁入城市,必须先离婚,诱使她同意进行“假离婚”,于1995年8月骗取了离婚证。但甲对丙仍隐瞒。1995年11月,甲出差外省,又认识另一女青年丁。二人恋爱一段时间后,甲持离婚证与工作证,丁持单位结婚证明,二人一起到当地政府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丁于1996年7月调入某市工作。后来,丙到甲所在单位找甲,她与甲结婚的事实被揭露。乙携带小孩也找到甲所在单位。甲以欺骗手段搞“假离婚”的事实被揭露。
1、甲与乙的离婚是否有效
2、丙与甲、丁与甲的婚姻是否合法
3、那些婚姻关系形成重婚
4、最终哪个婚姻关系有效

东海笑影 发表于 2008-8-4 16:53

1、离婚有效,目前中国在离婚方面的要求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是采用形式主义,即离婚证的颁发,为了维护公家的评价体系,所以不管你们是因为要户口假离婚还是被骗离婚,离婚都是有效的。不同在于如果是骗离婚会又赔偿问题。
2、与丁的结婚有效,与丙的无效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是被承认的,之后的则视为同居行为,没有婚姻的效力。甲与丙于1995年结婚,未办理结婚证,不成立婚姻法上的婚姻关系,与丁则成立。
3、甲与乙,丙,甲与丙、丁之间的关系构成重婚
根据刑法规定与民法和婚姻法的不同,目前刑法承认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即双方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包二奶不算重婚,因为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所以,无论是两个事实婚姻还是两个登记婚姻还是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
4、最终与丁的婚姻有效

ding9 发表于 2008-9-3 13:48

1、离婚有效,目前中国在离婚方面的要求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是已经办理了离婚手续的是采用形式主义,即离婚证的颁发,为了维护公家的评价体系,所以不管你们是因为要户口假离婚还是被骗离婚,离婚都是有效的。不同在于如果是骗离婚会又赔偿问题。
2、与丁的结婚有效,与丙的无效
根据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关系是被承认的,之后的则视为同居行为,没有婚姻的效力。甲与丙于1995年结婚,未办理结婚证,不成立婚姻法上的婚姻关系,与丁则成立。
3、甲与乙,丙,甲与丙、丁之间的关系构成重婚
根据刑法规定与民法和婚姻法的不同,目前刑法承认刑法意义上的事实婚姻,即双方同居并以夫妻名义生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因此,包二奶不算重婚,因为没有以夫妻名义生活)。所以,无论是两个事实婚姻还是两个登记婚姻还是登记婚姻与事实婚姻都构成重婚。
4、最终与丁的婚姻有效

对于1、2、4的回答我认可,对于3的回答我持不同意见。我认为都不够成重婚罪。

东海笑影 发表于 2008-9-4 14:25

能告诉我你认为不构成重婚的理由吗

newking 发表于 2008-9-4 14:31

这个案例说明,男人是靠不住的

cuplowen 发表于 2008-9-23 19:53

1.赔偿也没有法定理由吧?东海的意思是说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么?
2.还有啊,甲和丁怎么能是重婚呢?前婚已经消灭了啊,重婚的认定必须在前的是有效的法定婚,甲和丙不属于这种情况,所以甲和丁是合法婚姻

一晴 发表于 2008-9-23 20:05

案子一点也不复杂。。。
是这个人太龌龊~

东海笑影 发表于 2008-9-24 20:50

目前为止,从司法解释和法条可以得出,一个法定婚姻加一个事实婚姻、一个法定婚加一个法定婚都是构成重婚的,对于一个事实婚加一个法定婚、两个事实婚是否构成重婚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有两种相反的观点和判决,目前没有统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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