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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zh 发表于 2008-8-4 10:39

人身权纠纷

我是一名参加高考的北京考生,出于对公交系统的信任和对交通事业的支持,我参加考试时选择了乘坐公交车出行,但遗憾的是,由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管理混乱,个别司乘人员素质低下,我所乘坐的5路车到站后不停车,耽搁了我考试时间,影响了我的考试成绩,影响了我的人生轨迹,并给我造成无法估量的心理伤害。具体情况如下:
2008年6月8日下午14时15分,父亲陪我在景山后街站乘坐隶属于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分公司的5路车,准备在西华门站下车,前往161中学参加高考。14时25分,车辆行驶到西华门站时,我告知售票员西华门站下车,售票员说:公司规定高考期间本站不停车。驾驶员也以公司规定该时间段不让停车为由没有按站停车,继续前行,我彻底的懵了,急得只想哭。我和我父亲均告之司、乘人员我是到161中学参加高考,而且考试时间即将开始,请求停车。车上的其它乘客也都谴责司机和乘务员,后门的乘务员也试图开门,但被驾驶员拒绝了,他不但不停车,而且态度恶劣,语言蛮横。无奈之下,我们与驾驶员发生了激烈的语言冲突,父亲说;高考警察都给开绿灯,你们就算照顾给停一下。司机说:有本事你找警察去。这句话反而提醒了父亲,情急之下父亲拨打了110,而此时我们已被挟持出一站地,已耽搁近10多分钟时间,当我们下车、打车、跑步来到考场时,已迟到15分钟(规定2时30分入场),也是规定禁止入场的最后一秒。
按正常情况,我预计的时间充分,而且考前状态调整较佳,但受此事影响,我非常气愤且心里恐慌,考试时“开门、停车”、“ 不让停、规定”一直冲击着我的大脑,思维极度混乱,精神几乎崩溃,加上时间耽搁,我根本无法调整状态。时间和状态对考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我下午的考试成绩特别是听力部分(先考英语听力)受到很大的影响。这件事对我伤害很大。一方面,英语考试成绩远低于模考成绩,使得我不能学到理想的专业,对我的一生都带来影响;另一方面,我受到严重的精神打击,出现失眠,厌食,自闭等,特别是看到公交车时或别人提及考试成绩时,我会不由自主地产生一种恐惧感、气愤和羞涩,对社会公信力和职业道德也产生了怀疑(过去我对李素丽挺崇拜)。纠纷发生后,父亲曾多次与5路车队协商解决(我们只要求处理当事人,并进行书面道歉),但他们口头上承认事实,却一直未做出处理。
我乘坐5路公交车,按要求履行了支付车费的义务,到站前我明确提出了下车的要求,我没有过错。并且北京公共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高考前在西华门5路站牌上发布了通告,告知行人和考生该时间段正常停车,同时通过媒体明确表示要以服务考生为最高要求,在此特殊背景下,驾驶员却不按站停车,该行为给我造成的损失我无法用金钱去计算,也无法用语言来表达,但我相信每一个参加过诸如高考这样可决定个人命运的大型考试的人及其家长一定能理解我的心情。
如果学习本来不适合自己的专业给就业、个人发展带来的损失如何计算?
如果选择复读耽搁一年错过的机会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
一个未成年人身心受到的伤害又该如何计算?
但是,更让我无法接受的是,5公车队及其公司对此事的冷漠,我不相信难道像我这样的弱势群体的权利可以被任意践踏而无需付出任何代价?
我是一个未成年人,我的基本权利在决定我人生命运的关键时刻却被代表北京交通形象的公交系统故意侵犯,我不知道应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
经咨询律师,如果公交公司还置之不理我们可以起诉。但如果起诉,选择案由就很麻烦。因为如果选择违约,对方的行为给我造成的已发生的直接经济损失微乎其微,而未发生的费用又无法计算,且因其不确定性很难得到支持,而且还不能要求精神赔偿;但如果选择侵权,只能以健康权为由,而法院一般不会受理。我想身体的伤害是可以治疗的,但给我学业造成的影响及心理带来的创伤却是难以弥补的,难道伤害越深、损失越大寻找救济就越难?

东海笑影 发表于 2008-8-4 16:21

首先,公交车公司规定的“高考期间本站不停车”的依据要查清楚,是公司自己的规定还是北京市有关部门的规定。其实这到不太重要,重要的是公交公司的改变停车站以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个义务不是在你上车以后告诉你,而是要在你上车前告诉你,包括电视上的宣传和公交站附近的广告通知以及在上车以前乘务员对于准备上车的乘客的告知。如果都没有,那就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因为依据规定,公交车未到站除紧急情况不得停车,所以上车以后的告知行为实际就是未及时履行义务。未尽义务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建议主张侵权赔偿,因为违约的话损失很小,几乎没必要打官司。
我们来看侵权,因为未履行及时的告知义务导致你坐车出现错误进而到考场迟到,所以本案中的给你造成的损失为车票、身体的健康伤害、以及迟到以后情绪不稳所造成的精神伤害,但是至于你的考试成绩和以后的工作生活等的影响,因为你以后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和质量属于不可预期的未来利益,所以除非有直接确定的证据证明你这次因为迟到100%丧失了某项利益的话,那就与公交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是不会折算在物质和精神赔偿之中的。
因为本案中你自己也认为“按正常情况,我预计的时间充分,而且考前状态调整较佳,但受此事影响,我非常气愤且心里恐慌,考试时“开门、停车”、“ 不让停、规定”一直冲击着我的大脑,思维极度混乱,精神几乎崩溃,加上时间耽搁,我根本无法调整状态。”这样得出如果没有迟到那考试成绩会较好的前提是不成立的,因为成绩的好坏严格来说取决考试者的知识掌握水平和应用水平及考试的难度和评分体系,精神状态、是否迟到只是辅助原因,因为迟到而考试成绩也不错的考生也是大量存在的。而且高考的考试分数在考试结束以前不具有可预知性,因为关于考试的内容难度和评分还没有实际发生,中间的可变因素太多;因此,即便在你未迟到进入的情况下你也无法证明你的成绩一定会比迟到的好。所以在正常状态下你的损失能赔付的仅为你自己所遭受的直接及可合理预期的物质和精神利益,赔偿额度不会很大。但公交的这种行为确实是很值得谴责!

[[i] 本帖最后由 东海笑影 于 2008-8-4 16:29 编辑 [/i]]

lizh 发表于 2008-8-4 18:06

回复 2# 东海笑影 的帖子

谢谢您的精彩回复,我也主张侵权之诉,但是在立案时,法院人员强烈建议按违约起诉,我们选择的案由是健康权纠纷,但法官却问我给我健康造成什么损失?我只能说损害是肯定存在的,但又不能举证。请问除了健康权外,还可主张什么?因为按照最高法《案由规定》,我这种情况只能归到健康权中。还有如果助长侵权之诉,我主张精神赔偿的数额多少较合理?还有我应举什么样的证据? 谢谢。

hirosius 发表于 2008-8-5 11:48

个人意见:侵权没得打。
你损害是什么,怎么证明?因果关系怎么证明?
不是所有问题都能通过法律解决的。

东海笑影 发表于 2008-8-5 14:40

你可以查一查《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找一个合适的理由,多多少少会赔一点的

小小桃 发表于 2008-8-5 22:47

公交公司的改变停车站以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这个义务不是在你上车以后告诉你,而是要在你上车前告诉你,包括电视上的宣传和公交站附近的广告通知以及在上车以前乘务员对于准备上车的乘客的告知。


你这个依据呢?

lizh 发表于 2008-8-7 10:03

回复 4# hirosius 的帖子

我觉得你对法律的认识很不到位,一般侵权四要素:违法、过错、损害、因果关系而已。该纠纷中前两个要素肯定不用说,损害举证困难,但政局规定里同样有关于“对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举证的规定”,高考前遭遇此事,导致时间耽搁,造成情绪激动,虽然对成绩影响难以量化,但影响是肯定有的 ,这是依据一班人的常理都可以推断的事情。还有因果关系,我想只要承认了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也就存在了。

hirosius 发表于 2008-8-7 11:29

很强。
你的众所周知的事实值多少钱?
你的因果关系怎么确定的?

我说一般人根据一般常理都知道看见你的留言都会心里不爽,我就根据常理找你要钱了?你得好好给我换算出来这个不爽值多少钱吧?你诉讼请求写个酌情赔款试试,看法院受理不受理。
至于因果关系,你的说法太牛叉了。除了环境侵权,我还真没听说过损害结果存在了因果关系就存在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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