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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夫 发表于 2008-7-30 13:10

【原创】绿肥红瘦今又是——写给《系统法学导论》的邂逅辞

□文溪

    [font=宋体][size=3]这一篇文字,是笔者“邂逅”系统科学方法与系统法学的最初的体悟、随感与困惑。因为只是邂逅,所以对于这样的一门专门学术领域,我并不急着随喜,亦不想刻意做一种唱和的姿态。惟将一份槛外人近切的感觉付诸笔端,想来应不至于“因言获罪”的。
    坦率地说,虽然在法学中浸淫有年,在因为选修而邂逅之前,我对所谓系统法学并没有哪怕零星片羽的印象——这种识闻的寡陋自当归于一己知识养成的偏狭与浅薄,因之便自然有了一份惶恐,觉得在这门全新的知识域面前我有的只是无知。随着接触的增加,一份基于陌生感的惶惑亦在心头浮起。
    很小的时候,我也曾随波逐流地做过“长大以后做个科学家”的童梦,以为自己将来会是中国的牛顿或者爱因斯坦。但在一个偏远的乡村,生计犹且艰困,启蒙更无从谈起,也因此这梦终究只是奢侈——我的前大学岁月里的坎坷学路也一直印证了这一点。后来我成了一名文科生,对“理科”或者确切地说对自然科学保持着那些惯常的陌生与疏离。这种陌生与疏离的惯常感觉在今次我与系统科学的邂逅过程中也仍然如影随形、滋扰我心以至于不堪其扰了。
    回归正题。于我而言,系统科学确是一门近于完全陌生的学问,这陌生不仅仅来自语词与概念(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系统学、系统技术学、系统工程学等等),也来自对形而下的“量”的话语的长久的心性疏离。然而,无论这种陌生感如何强烈,它毕竟无法完全阻却我的求问的欲望。亦因于此,我才可以在浮光掠影的观照之后写下一己之于系统科学方法及作为其应用的系统法学的一孔之见。
    在我看来,系统科学之于法学研究的最紧要的意义,或许在于,它可以为一个完全不同学科领域提供一个适恰的问题分析框架与研究进路。换言之,系统法学的方法论上的启蒙意义甚至远胜于其理论本身。它倡行打破线性思维,挑战任何制限人们理论观察与研究的旧传统与旧框架,这种求新促变的“魄力”与“胆识”非那些只专注批评、批判而本身又于“建设”乏善可陈的可怜的“见识”所能拟比。它主张一种现象解释的系统方法,力图打破那些传统上单因素、单变量的线性分析的理论偏见与话语霸权。它吁求并“身体力行”一种“量”的进路,并认为任何对于形而上的“质”的探讨都不可缺失这种“量”的关照。它钟情于一种“精确化”,并致力于在可能的限度内超越传统社科理论研究中优于表达与话语玄虚的“垢习”,并期待其理论进路能够为法学研究与法治建设提供实实在在的分析工具。
    熊继宁教授在《系统法学导论》中曾引用元末诗人王冕“忽然一夜清香发,散作乾坤万里春”的诗句来表达其对系统法学一直以来的深切期许。的确,为学不外乎性情,如果对自己所从事的领域没有一点感情,只是作稻粱谋,那或者就谈不上真正的向学了。
    然而这话是不是也可以反过来说呢?游学有年,我本人对于学界的一个真切地感受是,坊间“学人相轻”的味道一直浓烈,不同的学者抱持一己的观点、主张,对于他人的不同的看法却统统视为“异端邪说”,缺少一种应然的宽容。于是自然地,大家都希望别人唱和或者随喜自己的那一套东西,更有人看准了某些学者的“自恋”(或者也可以说是“自怜”?),为着某种课业或进学的期待而狂抱马腿,大说顺风顺水的好话——我这样说并不是反对唱和或者随喜,只要是真诚的唱和,总是好的——那种为反对而反对自然是很没有意思的。我想说的是,认受一种表达,需要用“心”,需要一种理性与心灵共相契合的感觉。
    因此,在与系统法学真正的“亲密接触”之前,作为槛外之人,我更愿意抱持一种理性与公心的审慎。现下而言,自己确对系统法学有几点外行的困惑,粗列如右:
    首先,系统法学将法学认是社会科学的一种,这种认知是否恰当?我个人比较认同的一种主张是:法学既非人文科学,亦非社会科学,它毋宁是一种实践知识与实践智慧,它不诉求必然性知识与工具的生成乃至效益,而只关注经验性的解决人类面临的现实问题,因此它自始有异于所谓科学和纯粹技术学。
    其次,从系统法学的产生背景来看,它究竟是在无意识中应和了20世纪末期出现于学界(不仅仅是中国学界)的“科际整合”的趋势,还是像某些学者所评价的,仅是注定要归于沉寂的“一时冲动”?毕竟,它的出现,有中国1980年代思想跃动的时代背景,那个时候的人们,尤其意气风发的年轻人的思想很活跃,面对仍然被苏联维辛斯基法学所宰制的中国法学,生出一股“反动”的风潮亦倒情有可原。
    复次,系统法学力主将系统科学的技术理性应用于法学研究乃至法治建设,这主张本身即透现着一种对科学、理性乃至技术的大信,然而这种“大信”有没有经过反思?尤其在今天,当全世界范围内都已经开始反思科学主义、理性主义、技术主义对人的心灵与视阈的可能局限之时,对系统科学方法的笃信是否也应做一“系统的”检视?
    又次,法学是一门专门的学问,任何一种新的法学学术主张,其论述本身的正当性都不能建立于某位其他学科的权威(他完全可能是法学的槛外人)的发言或者其显赫的官方背景与学术地位之上。然而,系统法学者在叙说本身的源起时,大都会提到科学家、系统工程专家钱学森先生(时任中央委员)1979年在一篇文章中将法制系统列入系统工程体系的著名主张,并且还要冠以“为系统科学引入法学指出了方向”的大帽子,这又是否正常?
    所有的故事,讲到最后,都是离开。离开之前与离开之后,亦或多或少都会有表达与诉说的冲动。谨此以邂逅辞一篇,致意于系统法学,并为纪念。[/size][/font]

[[i] 本帖最后由 子夫 于 2008-7-30 13:11 编辑 [/i]]

乾文 发表于 2008-7-30 21:25

多深的感觉没看出来,不过真性情倒有不少。
文章不错,但铺垫略略长了些。

阖闾脉 发表于 2008-7-30 22:18

何秉松老前辈的《刑法学教科书》可谓是少有的流传至今的仍然沿用系统科学理论重建法学的教科书了。
尤其是上卷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分析,将各种修正的犯罪形态悉数拆解开来,当时读之感慨系之良久。甚至专门去图书馆查阅系统科学的专论……然而后来的教科书何以将如此精妙的理论弃之不顾而另起炉灶呢?这个问题我也曾疑惑不已。

现在看来,系统科学在当年只是将人文社科研究从马列主义泛滥中援救出来的稻草之一。而且初看上去与马克思的并不悖谬(当然,二者一在建构,一在批判,意旨不同)。然而,仅仅是系统科学,并不能替代各学科自身的建构与发展逻辑。所以,大家终究是要重新回到学术自身的传统中去的,毋庸嗔怪。

针对子夫的几点疑问,学弟窃以为:系统方法,仍然希冀用理性构建的方法“一体构建”整个学科大厦,从而并没有疏离于理性主义与科学主义的宏旨。这种思路仍然是把法学者设想为一个“绝对理性的立法者”,而且过于自信的预设了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因而在其实际价值上,尚不可与法学固有的实证主义传统比肩。

另,近来为学者们说道的“论题学”,颇有当年系统科学的味道。当然,“论题学”在展开系统的“论题目录”之前,需要首先对“论题”本身作细致的界定。就这一点而言,二者高下立判。
(初涉“论题学”这一话语,悖谬之处还请师兄指出。)

[[i] 本帖最后由 阖闾脉 于 2008-7-30 22:21 编辑 [/i]]

子夫 发表于 2008-7-31 21:30

[quote]原帖由 [i]阖闾脉[/i] 于 2008-7-30 22:18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68432&ptid=169807][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何秉松老前辈的《刑法学教科书》可谓是少有的流传至今的仍然沿用系统科学理论重建法学的教科书了。
尤其是上卷关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系统分析,将各种修正的犯罪形态悉数拆解开来,当时读之感慨系之良久。甚至专门去图 ... [/quote]

然也,原本不过彼时之一激越反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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