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悬空在法律政策之间的中年妇女是否还有机会找回自己的养老保险金?
首先我想说 我是法大的学生 但是是非法学专业的 现在身边的亲人遇到了问题 我很想帮她 同学老师帮忙看看这种情况还有没有回旋的余地 谢谢我的阿姨今年53岁,曾经上过山下过乡,回城后按当时的政策被分配到了家乡的一家国有企业,1983年我阿姨和同厂的职工L结婚,1986年夫妻俩的女儿出生,当时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要求比较严,鉴于阿姨的丈夫是二婚且前面有过孩子,其厂于1986.4对夫妻俩做出双双除名的决定,后来阿姨夫妻俩就只好回家靠打零工生活度日,在当时改革开放初期的情况下被单位除名是件非常不光彩的事情,夫妻俩丢掉了三十多年的工龄,一无所有。
后来祸不单行,阿姨的丈夫在一个雨夜出了意外摔成重伤落下了残疾,那时家里孩子尚小,顶梁柱又一下子垮了,这个家从此深陷苦难。
为了家里的生活,阿姨只好到处打零工,直到1994年进入另一家国企单位做临时工。这一干就是14年,2006年3月该单位被收购,阿姨在领到可怜的几千块遣散费之后又一次以临时工的身份失业了,那一年阿姨51岁。这个时候的阿姨已经是一无所有了,丈夫早已去世,孩子尚未独立,为了生活阿姨又一次开始四处求职寻求生活的出路,但是51岁的年龄实在是。。。。。。。阿姨现在想把自己的养老金找回来。
上述是我带有个人感情的叙述,我也帮阿姨到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过,但是答复结果都不是很乐观现在我客观简练的把问题罗列出来希望大家帮忙看看阿姨个人养老金的问题还有没有回旋的余地,谢谢!
王某(阿姨)
1. 1975-1986 原A国有企业固定工(现该企业仍存在)
1986年和丈夫因为孩子的出生而被双双开除
问题:
单位当年的处理过重,阿姨是初婚没有过生育 就算按照政策执行也不应该双开
咨询答复:
市工会-----2006.5咨询答复信问题存在,但民事诉讼时效期为20年 鉴于当年做出开除决定是1986.4 故不予受理
2.1994-2006 B国企临时工 (该企业已于2006年被私人业主收购)
问题:
根据国家1995.10劳动法规定 自1996年开始任何企业雇用员工都再无临时工和固定工之分,统一为合同工,该单位未有执行该政策,仍然坚持雇员的临时工身份,未按相关法律法规为阿姨办理养老保险金。
咨询答复:
市工会--原B国企存在违规行为,但是该单位已不复存在,法人已变更,故无法受理。
市工会给的结论:
1.这个人的确是因为当年的历史政策原因很冤枉,但是养老金是无论如何在前两个单位找不回来的,政策法律上就是有空白有没法管的地方,这只能怪运气不好怪当事人不懂法不懂及早维权;
2.建议如果能找到新的单位让新的单位从现在开始帮忙交养老金交够15年就可以享受了(个人认为不可行,阿姨已经50多岁了再交15年出来都快70了,首先是划不来,其次也不可能有哪个单位能让她干到那么大岁数,中间断掉还是白交无法享受养老保险金)
我自己的感言:
史上有很多很极端的时期,我想八十年代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真的很为阿姨愤愤不平,当年厂里的一个错误处分导致了阿姨整个一生的不幸,而如今却是维权无门!
90年代初废除计划经济产物临时工固定工的法律宣传和执行监管力度也不够,又一次导致阿姨白白地为那个国企奉献了14年,连养老都没有着落!
两个国企,合起来30多年的工龄都被种种原因一笔勾销了,现在只剩下个可怜的老妇人仍要在本该退休的年龄继续在社会上为了每个月的几百块生活费漂泊卖命,真的很难过!
我不太懂法,四处打听想看看还有没有什么办法能帮阿姨讨回原本应该属于她的养老金,讨回她的公道,谢谢大家了!!! 你好,我也很同情。如果从法律角度而言,我个人认为:
1. 1975-1986 原A国有企业固定工(现该企业仍存在)
1986年和丈夫因为孩子的出生而被双双开除
确实已经过了追诉时效,因此很难有什么作为,除非原来的单位愿意重新承诺,但基本不可能。
2.1994-2006 B国企临时工 (该企业已于2006年被私人业主收购)
如果该企业为人收购的话,那么根据《公司法》和《民法通则》,收购视为对被收购一方债权债务的全部承担,因此,对于被收购前该企业所做行为而产生的责任,收购企业依然要承担,因此,新的企业一样要按规定进行补偿。但这个理论在工会那里看来是没法支持的,因此你最好去劳动局或者起诉。而且你也要注意时效,劳动仲裁是一年,诉讼时效是两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如果超过了,真是没什么好办法了,除非有法院认定的特殊情况。
[[i] 本帖最后由 东海笑影 于 2008-7-30 14:33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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