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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人 发表于 2008-7-27 22:23

对林尚立和朱光磊二位教授关于党国体制论述的摘录和随想

林尚立:当代中国政治形态研究[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1999,ch. 7
    在中国,执着于执政党、代表国家的政府、在一定生产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三者之间谁大谁小似乎无法把握问题的关键。更加昭彰的现象是三者如此复杂而深刻地交织在一起,密不可分。具体而言,国家卸下一些本来属于国家的职能而听凭社会自己发展,同时又将大量本来不该由国家执掌的权力大包大揽;执政党则通过党的组织控制国家和社会中的各种组织机构,实现对国家和社会、并最终是对个人依附于组织的社会形态中的每个个人的全方位控制。
“现实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的合一,则是由三方面因素决定的:一是由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生产关系需要国家政权来建立的社会主义革命逻辑决定的;二是由在公有制基础上长期推行计划经济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的;三是由在落后的经济基础上同时实现现代化和社会主义这两大历史任务而形成的国家主导型发展战略决定的。”(p.313)
“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为特征的经济制度和高度计划化的经济管理体制,使国家全面主导社会,集中权力有了可靠的经济基础和体制保障。但是……这种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可能是自然生成的,而是通过政权的力量来确立的,所以……不论是建立,还是巩固和运行,都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政治权力的推动和支持。这种政治权力,形式上体现为国家政治权力自身,即政府依法形成的权力,但从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来看,其实质上体现为作为社会主义国家领导核心的党的领导。这也就意味着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党的领导作用在实现国家全面主导社会中扮演了关键性的角色。”(p. 316)
    当时的情况是党通过国家对社会进行全方位的控制。但就算政府逐步从社会生活中抽离,党的作用只会更加明显。因为没有了制度化的公权力,在各个企事业单位中的党委对该单位的决策的影响与控制是赤裸裸的,而不需要有什么面纱掩饰。
    党对国家的领导是通过两种方式实现的:“一是体制内的领导,这主要通过其党员直接掌握国家权力并在政府机构内建立党的组织来实现,而是体制外的领导,这主要是通过党对政府主要干部所具有的组织人事权以及以民主集中制为基础的集体决策制来实现。”(p. 317)
体制外的领导更多偏向于决策,比较主要的方面就是制定方针路线、并通过立法机关把这些党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来实现对国家控制,或者直接通过党的各种级别的政策来对政府施加控制。被认为应当承担决策职能的立法机关被架空,真正能够实现对国家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是党委而不是人大。这就是为什么我国法律在政府运行、公民生活中的重要性始终比不上政策的原因。
    另一方面,体制内的领导让行政机关变成了不折不扣地执行党委决定的工具。党的纪律要求党员对党委决定无条件服从,那么从逻辑上说,一旦党派和职位对某个具体个人施加的行为规范发生冲突,此人应当无条件地遵循党派的行为规范。如果不愿意承认这个推论,做法要么是设定一套非常具体详细的规则,确定不同性质的规范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式,要么是在职位要求或者党派要求之间选择其一作为优先适用的规范。而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有成文化的规范可供依循。但我国的政治逻辑是党和政府都要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如果承认了冲突,那么一定有一方是没有代表。同时,我国政府统治、中共执政的合法性根源都不是“过程导向”,而是“结果导向”的,也就是说,大多数人希望以怎样的程序选什么人并不重要,重要的是现在进行统治和执政的人确实三个代表了。那么,随便承认哪个没有做到这点,都会让它失去合法性基础。所以我们的政治智慧是否认二者不和谐的可能,坚持二者是统一的。执政党作为全国政治生活的领导核心,当然要对政府进行指导。这样就可以大方地用党的行为规范代替政府的行为规范,或者说,党的规范本身就是政府的规范。这样非制度性的党政关系下,党的领导地位已经蜕变为在每一个具体工作代行政府职能。
    通过每个具体的党员个人,党的体制外决策如此便利地渗透入体制内的政府运行。政府变成了党的机器,决策者同时也是掌握了执行资源的实施者,不要说制衡,连分权都没有。党凌驾于人大之上,所以政府也可以对人大视而不见,将其抛在一旁。我们到底是议会至上还是党国一体、党派至上?我不知道。
林尚立把这种关系的产生原因归结为三个方面:政治动员型的社会发展模式;为了克服政治和社会发展危机而高度强化党的领导地位;以党为领导核心的社会组织方式使党的直接领导称为这种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
    我国中地关系一直处理不好,大抵是因为没有建立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在党政合一的状态下,每一层的政府内部是不存在分权的,而各级政府之间也同样不是像美国那样按照事务的性质进行分权的。这样就导致每一级政府都是全权政府。尽管许多单一制国家和我国一样,认为地方权力的来源是中央,但在那些国家,地方政府仍然有制度化的手段限制中央权力。我国情况则不然,政党化了的政府间关系中,各级地方政府中的党委遵循“上级服从下级,全党服从中央”的原则的结果就是地方政府自身从法理和逻辑上讲必须完全服膺上级安排。所以在我国,中央集权与否,不是看中央和地方到底哪个具体管辖的事务更多,而是看中央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地方进行全面和直接的领导和控制。
“一统就死”是因为中央在本来就没有多少行之有效的办法对各个地方进行总体协调,而只能采用强硬的行政和政治手段,在许多具体事项上以中央政府代替地方政府,并且在具体操作上采取“压”的手段。“一放就乱”是因为地方政府的全权性让每一级政府实际上成为了一个天高皇帝远的小王国,来自中央的制约一旦放松,更没有什么能够牵制地方政府的行为。但从更深的层次看,无论是统还是放,死和乱都是存在的。只不过是因为责任机制是下级向上级负责,而不用向选民负责,中央因为从规范上被设定为“三个代表”而享有了比较稳固而且在社会中被广泛接受的合法性基础,也不必过于担心选民的意思,所以下级在压得多的时候便更小心地只传递上级希望听到的信息,以致在表面看来没有原来那么乱。而在压得松一些的时候,地方政府对本地区事务可以不必那么多地过问中央,便宜行事,也不用向中央哭穷要政策,看上去就要更活一些。所以说,只要我国的政府还都是全权政府,只要我国的政府还不向选民负责,“死”和“乱”都将长久地存在下去。

朱光磊:当代中国政府过程[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虽然现在人大的职能正一步步得到落实,但是党还是能够通过各种手段控制人大,实现对国家的控制。主要包括:中共可以推举人大代表候选人。中共党员在全国和地方人大都占人数上的多数,非中共人士也普遍拥护共产党。通过立法程序中的有效活动,把自己的意志和政见转变为法律,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能够体现党的主张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各级人大开会期间,大会和各代表团成立受同级党委领导的临时党委,组织党员代表在会议中贯彻党的决定,团结非中共的人民代表完成大会预定的任务。在人大常委会中建立以党员委员长和副委员长位主体的人大常委会党组,讨论、决定人大如何通过适当的法律程序贯彻党的主张。如此,在中国要谈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党的政策的信仰有什么区别呢?
除此之外,我还觉得人大开会前召开的党代会和政协会无疑也会是党做成决议,通过人大制度得到法律化制度化的重要一环。
    这些方式,应该说与政党组织较为紧密的国家中政党在议会中的活动方式相仿,但是,在那些国家,同时有多个政党可以参与到议会活动中,从而使议会起到综合各方意见、达致妥协一致的作用。但我国仅有共产党一党可以有能力、有资格采取这些行动,那人大始终摆脱不了橡皮图章的可悲命运。重要的决策都来自暗中的党代会,阳光下的人大会只是走个过场,毫无悬念。密室政治在这一环节体现得尤其明显。党的政策披上了法律的外衣,享受法律人的膜拜和忠诚,而其内核,和人治之下的首长意志又有什么本质的差别呢?我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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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人 发表于 2008-7-27 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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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文 发表于 2008-7-27 23:05

可惜现在的版主没了编辑功能,每次都想代楼主编辑一下文章格式,呵呵。先占个小板凳,等明天再来细读。

阖闾脉 发表于 2008-7-28 00:49

养狗人这么快就发出贴了!真是神速啊,我已在法天下略缀点评了,呵呵

养狗的人 发表于 2008-7-28 14:22

其实我也很想知道怎么把从word里面拷过来的格式保持一下
这篇笔记是7月初就写就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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