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定代理人的一个问题
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通常是父母),如果父母对其子小强不承担抚养义务,小强欲以其父母为被告向法院起诉,那么应由谁代理小强的诉讼行为? 好好看看书和法条。。。。。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对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这里指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对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不服,或者指定其他近亲属为监护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按特别程序进行审理,确定监护人。人民法院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后一顺序监护人监护能力的强弱、行为、品德情况,按照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择优确定。本案中如果小强的父母不承担抚养义务,那么也就是说小强现在是在别人的抚养或者照顾之下,那么可以依据法律变更监护人,然后由新的监护人来作为法定代理人。如果现在的抚养人不愿意申请变更,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向小强的父母所要照顾小强的费用。小强也可以自己找有关的妇女儿童保护机构进行干预。如果构成遗弃罪的话,自然就启动重新确定监护人的程序 谢谢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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