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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2 发表于 2008-7-25 14:39

有关劳动合同的一个案子,大家给点意见

某应届大学生Q在A公司实习,实习期为三个月,截止于2007年4月底。实习期满后Q仍留在公司上班,直至2007年7月1号大学毕业,但一直未签劳动合同。公司2007年7月20决定解除和Q的劳动关系,理由是:Q在校期间身份为学生,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事实的劳动关系从7月1号起算,因此在2007年8月1日前,Q没有和A公司形成劳动关系。
感觉公司做得不对,本人非专业法律人士,望懂法律的大家给点正确的建议,在此谢过。

Wind 发表于 2008-7-25 15:04

实习与试用是两个概念。后者才是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的。

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实践中一般是签订实习协议,受合同法的规制。

实务中,在实习过程中,有依据不同的实习过程和实习内容决定实习生与单位之间的关系的做法,确定是劳动合同关系还是教育培训关系。

20080612 发表于 2008-7-25 16:27

谢谢楼上的,这么说来,公司的主张还有一定依据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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