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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火九重天 发表于 2008-7-19 17:40

居委会工作人员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据2004年国务院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但该条例第六十二条又规定“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请问居委会工作人员是否适用该条例?若适用又应适用哪一情形?

cuplzz 发表于 2008-7-19 18:32

应该用第三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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