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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seschen 发表于 2008-7-17 11:19

债权转让问题

债务人接到债权让与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务人是否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消?

出示法条或者理由,谢谢

东海笑影 发表于 2008-7-18 14:50

我认为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称《合同法》)第九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合同法》第一百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前面是法定抵消,后面是约定抵消。法定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其构成要件主要有:(1)须二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须双方所负债务种类相同。(3)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但债务后到期的一方放弃其期限利益的,应允许其主张抵销。(4)须双方抵销的债权、债务均是合法的,依法律规定或依债之性质不得抵销的不得主张抵销。法定抵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主张抵销的行为是单方法律行为。法律规定,当事人主张法定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但抵销不得附条件或附期限。约定抵销是指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的债权债务抵销,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但不损害他人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合意抵消在实践中最常见的是贷款依约定在借款人账户上扣收款项,但有三类款项不能划扣:一是正在冻结期内的存款,二是信 用证保证金,三是产业工会、基层工会的资金。对于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由于其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也可以通过抵消权的行使来实现
还有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 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
    (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所以,能否抵消应看债务受让人是否达到法律允许的条件,抵消的要件是双方互负债务,而对债务是否具有同一的法律关系是没有规定的,因此只要是合法的债务,不违反上述规定就是可以的。并且,根据《破产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就可以推知,受让的一般债务实际上是被承认可以抵消的,只不过不要违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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