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小偷” 和“小偷”有区别吗?
“打小偷” 和“小偷”有区别吗?2004年卷三13题: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而与之发生口角,售票员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对此应由谁承担责任?
A.售票员 B.公交公司 C.售票员和动手的行人 D.公交公司和动手的行人
答案C,理由是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万国),如此则成立连带民事责任
网上也有说是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如此则责任形式是如何的呢?
售票员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公交公司免责,是没有问题的。
问题是行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如果说行人是被教唆进行的共同侵权,那么就等于说行人是因为赵某喊“打小偷”而击打赵某,而题干用的是“扑倒在地”,似乎更让人感觉行人的行为是要制服“小偷”(赵某),而“打小偷”和“抓小偷”、“小偷”在此情此景下似乎没有也不应该有太大的差异,否则陷于咬文嚼字也过于苛求呼喊捉贼的人了,那么事实上根据正当防卫及群众扭送小偷等观点,行人的反映应该不是在教唆之下做出的侵权行为吧?扑倒在地也不是制服后的殴打行为,而是在制服“小偷”(赵某)的过程中致其伤害,行人应该可以主张免责,否则岂不是人人自危而使贼者快?
此行为,是因售票员对赵某的诬称而使其陷于现实的危险之中,而售票员本身的身份也更是令其诬称产生更大的公信力,行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售票员所指,而在假想贼人将要逃脱的情况下,行人将其扑倒在地也是合情合理,即使对象认识错误也应得主张法定免责事由。凡此种种,皆因售票员一人而起,更应该由其一人独立承担。
以上分析,错在哪里? 售票员承担责任更合适,个人认为。s:216 售票员承担 错误地引导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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