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此应确定为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2000年7月,利华小区楼盘开盘,王某购得利华小区房屋三居室一套,2000年7月14日签定购房合同,王某于7月20日交付了房款,房产商承诺一年内办理过户和房产证明,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办理。2002年9月,王某与李某结婚,10月房产商正式办理好过户手续和房产证明,房产证明上的过户注册日期为2002年10月16日。2004年,王某与李某关系不和办理离婚,对于房产争执不下,诉至法院。王某认为房产为自己在婚前购买,属于个人财产。李某称,房产按注册日期为婚后所有,婚前虽为王某购买,但未办理过户之前王某并不拥有所有权,因此,房屋应认定为王某在婚后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争议焦点在王某获得房产日期应以何日为准,以及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后宣布休庭择日再审。请教诸位,该如何认定? 应该是共同财产吧~ 哇‘
这个…………
子子来从德国法规范上解释下先,参考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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