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死刑制上路
[size=4][font=宋体] [/font][font=宋体][font=宋体]中国政法大学[/font]
[font=宋体]皮艺军[/font][/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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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人类文明进化中的两个趋势:一个是无序的本能对理性的秩序的破坏,另一个是理性的秩序对无序的本能的压制。死刑的存在,既可以看作人类对同类的破坏力所做出的反应,同时又可以理解为这是人类在追求理性的低级阶段,用非理性的手段呼唤理性得以复归。在以暴制暴的尴尬中,我们始终承负着死刑对全部人类尊严的戕害之苦。我们还不能有那种鄙视邪恶又能与邪恶相伴的大宽容,还不得不“忍看同类(原为[/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朋辈[/font]’[font=宋体])成新鬼。[/font]”[/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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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人文关怀的慈悲与温存,不能取代政治法律的绝然。死刑和“严打”等刑事政策一样,是维系稳定天平的特制砝码。当今虽非乱世,但却仍需重典。经济高速起飞所激惹起来的物欲横流、利已纷争,绝非舒缓的训导和轻柔的教化可以阻扼和平抚的。这正是死刑在现世得以延续的根基所在。[/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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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不可不杀”是为死刑的存在定性,而“不可多杀”是为死刑的执行定量。遗憾的是,司法者把定了生杀予夺的权柄之后,却不知“不可多杀”是杀多少为宜。作为分散和个别化的司法系统,作为治安形势迥异的区域来讲,又有谁能知一年可杀多少、应杀多少、少杀多少?既然有[/font]1997[font=宋体]年死刑条款的激增(从[/font]1981[font=宋体]年的[/font]28[font=宋体]条增到[/font]19[/size][/font][font=宋体][size=4]97[font=宋体]年的[/font]62[font=宋体]条),“不可多杀”的“定量”就难以把持了。[/font][/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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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size=14pt] 谈到定性,反对和赞同死刑的人都应当了解这一点:如果说刑法是一种不得已的恶的话,那么死刑就是在报应主义庇护下最大的恶。恶是不能无限张扬的。[/size][/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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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非常不幸的是,[/font][font=宋体]死刑的非人道性,被这种刑罚对人道的捍卫所掩盖。杀人者死(也包括淫秽者死、贪财者死),被当作不可动摇的公正。“以牙还牙”这种同态复仇的原始因子延续到信息时代,仍然在人类的血脉中流淌。只要我们在认同死刑存续的基点上原地踏步,我们就无法向人道和文明迈进。[/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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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与法制社会久违千年之遥的中国人,学会以法制的名义行事,以为法制可以平息暴力。殊不知,暴力本身就是法制肌体中原生的基因,伸张法制,就有可能伸张暴力。不幸的是,我们所伸张的法制,不过是为以往无法可依的专政模式上贴上张法制的标签,这并未削减专政中所惯有的暴力基因。“宁枉勿纵”,这种潜规则至今仍然支配着我们制裁越轨者的决定。[/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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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死刑的存废,检验着我们人类对于自己同胞的宽容。为了秩序,人类有选择地保持着有限的宽容。中国这个熟人社会,已经使我们只对熟人宽容,对陌生人次之,对于越轨者则一律大张挞伐而无须怜悯。对犯下重罪者齐声喊杀,如果是来自百姓的呼声,那么,司法者当然可以在杀人布告上堂而皇之地写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正好藉此达到重典治乱的统治意图。于是,在考量那些杀人越货者的处置上面,国家法律中死刑条款数量,与国人的宽容度是呈正相关的。于是,国家统治方略中的暴力情结与国人千年文化沉淀的暴力情结,历史性地扭结在一起。于是也只有在中国这块法制贫瘠的土地上,才能结出这颗畸形硕大的死刑之果。[/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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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那么,现实可以做的就只有在实体和程序的双重限定中,怎样保证“杀得合法”。罪刑法定,如只讲实体不讲程序,那就等同于专横。唯有“审得公正”才能“判得公正”,只有在实体公正之上实现程序公正,才能使得行刑者文明,受刑者体面,让死囚心甘,公众情愿,从而使死刑中隐含的那种不得已的恶得以收敛至最低。[/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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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死刑是人类中间最极端的合法暴力[/font][font=宋体]形式,其[/font][font=宋体]功用无外乎威慑[/font][font=宋体]和[/font][font=宋体]报应[/font][font=宋体]。谈及威慑,惟有通过对死刑执行做最直观的展示,才能达至最佳的威慑效果。然而,欧洲中世纪的酷刑表演、中国古代的斩首示众,都已绝迹,公开行刑均被禁止,连二十年前盛行街头的法院红钩布告也不再现,威慑效应已大打折扣。如果一个孩子在家里天天挨打,这种暴力对他的效力必然就会锐减。试问,一般百姓,也包括那些跃跃欲试的走险者,从死刑条款和新闻报道的字面上能体验到多大的心灵震慑呢?[/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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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再则,就死刑的功能而言,报应,是指以命抵命,这仍是原始的线性推理。现代刑罚已经超越为“非同态”的报应观念――不能迫使打人者接受同样的肉体伤害。法律中所蕴含的正义性,完全有能力改变“同态复仇”这一原始的思维定势,而赋予报应以现代法治的含义。[/font][font=宋体]害人者被处死,原本是应当与致人死亡和肉体伤害相关联的,方可谈得上报应,倘若因为侵犯财产[/font][font=宋体]、有伤[/font][font=宋体]风化被处死,就称不上是公平而人道的报应。[/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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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死刑的不当设置同样可能产生反功能。既然强奸妇女者死,不若杀人灭口,或可保全身家性命。若贪污十万者死,贪上个千万,不也依旧同样下场?(这表明刑罚的重叠不仅降低了威慑,甚至可强化危害后果)对于为名利走险的贪官来说,一旦身陷囹圄、声名扫地,遂与死无异。然而,自恃手中的权势便足以避险,离刑尚远,死从何来?[/font][font=宋体]若有人但求好事,不忌风险,[/font][font=宋体]宁为财死,甘为色亡,以官抵法,以权保身,奈何以死惧之!君不见,极刑凌厉,并未吓退后来扑火之蛾。[/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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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统计表明,死刑的频次与重案发生率,在我国并没有像期待中的那样,呈现出负相关的趋势。[/font][font=宋体]在全世界三分之一废除死刑的国家中,因废除死刑而导致罪案增多的并未被证实。因增加死刑条款而降低罪案的,也并未发现。那么,众多死刑条款的设置,似乎在很大程度上便成为民愤的渲泄管道和精神上的安慰剂。[/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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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作为合法暴力,死刑是表意型的,还是工具型的。若是前者,死刑便是国家的道德宣言;若是后者,死刑便是整饬秩序的权宜之计。如果,因为笃信暴力是推动历史的驱动器而挽留死刑,只说明我们尚处于文明进化的初始阶段。[/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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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我们不把死刑看作是对“个体”生命的剥夺,而是看作是对“人类”文明进化等级的定位。如果说死刑在一个社会里还被祭为治乱之宝,那说明这个社会里还远没有形成普适性的(经济的、福利的和法治的)人文关怀,还没能把对“人类”的关怀延伸到对每一个特殊的“个体”身上。其实,衡量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只须看这个社会对于“卑贱者”[/font][font=宋体]([font=宋体]包括死刑犯[/font])[font=宋体]的处遇就可以找到部分答案[/font][font=宋体]。[/font][/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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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对少年犯罪废除了死刑,令人振奋。[/font][font=宋体]对一个不成熟生命的保护,是人类赖以繁衍的伦理底线。[/font][font=宋体]这显现出,这个社会已经体察到,是可以不考虑对危害后果的报应、只顾及行为人的权利保护而废止死刑的[/font][font=宋体]。这一变革已经冲破了死刑报应的基本预设,并暗示着法制的轻缓化必然要顺沿人类伦理底线逐步向上攀升,最终达到对所有不同年龄罪人生命刑的赦免。[/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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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美国死刑的执行在中断了二十多年后[/font][font=宋体],[font=宋体]迫于罪案激增[/font],[font=宋体]才在90年代重新启动[/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当即在全美掀起了令笔者难以想见的抗议风潮[/font][font=宋体]。它给出的启示是,如难于立即废除死刑,不若在减少死刑条款的同时,引而不发,判而不决,减少处决的频次,以此剧化威慑的效应,这无异于人道主义与控制技巧的双赢之道。[/font][/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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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ize=4][font=宋体]福柯先生曾慨叹道:作为公共景观的酷刑的消失[/font][font=宋体],[/font][font=宋体]引发了无数慷慨激昂的华丽文字[/font][font=宋体],[font=宋体]被大肆渲染为“人性的胜利”。在中国,由法警的枪决代替刽子手的斩首示众,我们觉得是恍若隔世。而以秘密注射处死,取代游街示众和公开行刑[/font], [font=宋体]只用了不过十年的时间[/font][font=宋体]。虽然人们的热情并不像百年前那样激昂,但这正喻示着理性时代已经到来。[/font][/font][/siz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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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人类的攻击性并没有把自己同其他肉食动物完全区别开来。而在制裁越轨的同类方面,人类所设计的刑罚和杀人方式,却是自然界所有肉食者不可企及的。仅凭这一点就足以使得人类不敢站在生物圈之外自诩尊大。离本能行为越远,人类的理性程度就越高。人类唯有采用靠非杀戮方式来解决冲突,才会使自己活得更像人而不像兽。于是对于罪人采取自由刑和教化这些非杀戮方式,可以廓清人与其他生物之间的本质区别。人类是生物界中少有的同种相残的物种,然而,人类也是生物界仅存的能够用理性约束内心暴力冲动的物种。于是,我们看到了希望。[/size][/font]
[font=宋体][size=4]人类社会的最后一次死刑宣判——就是对死刑制度的宣判。在远方的地平线上,已显现出死刑废止的曙光。在那一抹霞光下,我们目送死刑制度踏上那条不归路。 [/size][/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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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nt=宋体][size=4] [/size][/font] 皮老师果然是实证学派的代表人物 呵呵
我觉得死刑的威慑效果就像严打政策一样
三次严打大潮
除了第一次比较有效的遏止了犯罪浪潮以外
第二次、第三次的作用越来越有限
威慑时间越来越短
甚至犯罪率持续攀升
所以人们现在不得不反思严打政策的利弊
不进行实证的分析
盲目的决定刑事政策
公民的权利必将遭到践踏
在这个意义上
皮老师主张的实证研究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终极关怀 我曾经在想
随着国民素质的提高
民众对死刑的期望值越来越低
这呈现出一条递减的函数曲线
而法官适应适用死刑的素质越来越高
这呈现出一条递增的函数曲线
两条曲线相交集的结果
就是一条先递增,在达到峰值后,再递减的函数曲线
这个峰值就是社会转型期
当然
这是一些从逻辑到逻辑的想法
并没有实证考察过 呵呵 感觉应当取消经济类犯罪的死刑
但暴力类的犯罪死刑还是保留为好,杀人偿命的观念不是短时间能改变的 政治类犯罪也应该废除死刑。 所有的非暴力犯罪
都应该废止
个人认为~~~ 赞同首先废除经济犯罪和政治犯罪的死刑,然后彻底废除死刑。 废除死刑VS国情民意
有时候需要改变,而不能总是等它自己慢慢的变化 应该最后废除贪污犯罪的死刑 此文宏大叙事的风格再现了皮老师思想者加心理学家的深沉气质,对死刑做哲学层面的和人类学上的探讨,充满了人文关怀,但又不乏实证理性
死刑的存废应符合中国的国情
死刑总有一天回从中国法律上废止的,因为中国会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制度也会逐渐完备,立法思想也会有所改变。但更重要的是,温和,善良是中华民族的本质特征之一,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较深,死刑总有一天会废除。但中国当前能否废除死刑,这很难说。或许是理性的秩序对人生的本能的抑制。但目前是有必要的!回复 1# 的帖子
一派胡言##!!!!!!!!!!!!!!!事时胜于雄辩
如果有人告诉你,前面有悬崖你还往前面跳吗?像中国目前的状况,对于多数人来说,只有告诉他前面是悬崖他才会有所犹豫,考虑自己是否做的对!死刑的存在并不是绝对的,不是还有死缓嘛!不赞成
要是想废除死刑,那就先吧有期徒刑的最高期限提一提吧,二十年太短了。对于严重暴力犯罪最好让他多待几年,要么就执行死刑。 乱世当用重典不敢苟同皮老师的观点
而且我支持对未成年人犯罪同样适用死刑
现在的小孩干出来的事
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回复 15# 的帖子
又是民愤,民愤这东西,只适用于平民和丧家犬 个人认为死刑废除并不是不可以但对于死刑废除之后的刑罚制度的设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何让这些原来的“死刑犯”为他们自己的所作所为承担责任,如何让受害者得到精神上、物质上的慰籍,如何让广大民众得到警醒,这些条件必须都得到充分满足后才能对死刑进行废除~~~~ 呵呵,楼主之帖感情充沛,文采飞扬。惜乎有一细节值得商榷。
消除存废之争的关键,在于首先要正确认识“死刑”这一概念。
死刑是为了维护他人正当权益或公共利益而对罪大恶极者采取的法制行为,是一个社会最大多数人的意愿——诉诸法律的一种体现,是伸张正义的一种工具而非目的本身。正确认识“死刑”这一概念,才能认识到何谓不共戴天,何谓势不两立,何谓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才能避免许多无谓的、抽象的争论,消除所谓“以暴制暴的尴尬” 、“人类对同类的破坏力”、 “死刑的非人道性”等等误解。至于死刑有其负面效应,死刑有可能误判等等论题,更是一种诡辩,根本不能构成废止死刑的理由!
同样,也只有在正确认识“死刑“’这一概念的基础上,人们才能理解为何国际法也并未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明文规定,“死刑可适用于最严重的罪行”。目前,世界上有一半国家坚持死刑。比如美国政府的观点就相当明确。两年前,当引爆社会争议的全美第1000名死囚被处决后,白宫发言人代表布什表示,总统坚决支持死刑,因为“它最终有助于拯救无辜者的生命”。 “对很多人来说,死刑饱含着很深的情感诉求”,前检察官、现任科罗拉多州丹佛大学教授的鲍勃•格兰特说,“死刑是社会终极愤怒的一种表达方式”。 日本政府也多次重申,死刑在近期内绝对不能废除。用日本法务大臣鸠山邦夫的话来说:“死刑制度的存废应该根据各国国民情感、犯罪情况、刑事政策等因素谨慎加以讨论,并由各国独立作出决定。在我国,多数国民认为恶性犯罪必须处以死刑,因此暂停执行死刑并不妥当。”
[[i] 本帖最后由 万物生光辉 于 2008-7-18 07:56 编辑 [/i]] 死还是不死,不过是权力构架下的斟酌。自己的能力才是王道。王道又介乎与他人。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网! 杀还是不杀——大王的权术
理性最终会战胜动物本能的情绪发泄 [quote]原帖由 [i]可说脏话的马甲[/i] 于 2008-6-16 10:18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604177&ptid=145105][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又是民愤,民愤这东西,只适用于平民和丧家犬 [/quote]
可惜社会得由平民组成的
您这么高贵 还是回火星合适 但是有些人真的很可恨,不杀不足以平民愤 老实说,死刑在我国只是一个刑事政策,在当前完全有存在必要,理由如下:
1.震慑功能,这是死刑的首要功能,当前恶性刑事案件猖獗,死刑对抑恶性犯罪,暴力性犯罪功不可莫,我们不要只说刑法的教育功能而忽略了刑法的惩罚功能,惩罚永远是刑法的本质。
2.日美俄均保存了死刑,死刑应当保存,但是应当少用,慎用,尤其要重视程序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3.从现实来说,中国人的“以暴制暴”观念仍然很强,对死刑具有宽容心态。其次,当前对于社会危害极大的恐怖犯罪,毒品犯罪,杀人,强奸,抢劫犯罪发生率高,公众对此类案件亦要求以死刑处断,其实公检法很多压力源于公众自身。
4.对人权的保护是多方面的,而且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被害人人权保障的矛盾,这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只要程序公正,正确、合法地适用死刑,也能达到有效保护两类人权的效果
坚决反对废除暴力犯罪死刑
坚决反对废除暴力犯罪死刑,一些土匪动不动就杀十几个人,
从监狱暴力逃出后又杀,
如张子强!
这些人是社会有机体上的肿瘤,
必须割掉,
否则会有更多的人惨遭毒手! 一些鸟学者整天闭门造车,
不知道老百姓对这些犯罪有多恨!
尤其是对黑社会暴力,
多少人敢怒而不敢言!
什么叫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老百姓的公意就是法律!
他们坚决反对废除暴力犯罪死刑! 罗伯斯庇尔当律师时坚决主张废除死刑,
但他当政后,
坚决恢复死刑,
为什么?
老学究们应深思! [quote]原帖由 [i]珞珈山上望法大[/i] 于 2008-8-25 13:41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714041&ptid=145105][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一些鸟学者整天闭门造车,
不知道老百姓对这些犯罪有多恨!
尤其是对黑社会暴力,
多少人敢怒而不敢言!
什么叫法律是公意的体现?
老百姓的公意就是法律!
他们坚决反对废除暴力犯罪死刑! [/quote]
原来**是这么认为的。难怪了。 我主要是来学习的。。。 不大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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