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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的人 发表于 2007-12-11 08:42

firedodo读书笔记系列(Joseph Raz: the Right-Bases Morality

在网络上转悠居然无意见淘到Joseph Raz教授的在道德哲学方面的论文数篇,心下大喜,急忙选出其发表在Theory of Right上一篇名为the Right-Based Morality的小文拜读.读毕不禁叹服拉氏文名决非虚妄.惟拉氏恃名师高徒,于语用方面自重身价,不愿屈尊媚俗,概念之应用力求精准,毫厘必辨,论证严谨之余不免增加难度,此不如人意处.

Joseph Raz在Right-Based Morality中要试图做到的是证明无论政治道德还是道德的基础都不应当仅仅是权利,至少包括义务、目标和美德。在他看来,那种把权利作为道德基础的理论总要表明个人拥有某些权利。在证明这些权利的正当性过程中,没有预示其他的道德原则,而且任何有效的道德原则都来源于它们。换句话说,它们产生所有的道德原则。Joseph Raz认为这是一种狭窄的道德理论,而只有在更广泛的终极价值概念下,一个坚实的道德哲学结论才能产生。而这样一个终极价值概念只能从其对人类生活的贡献中推导出来。
他首先提出了一些初始疑问:(1)如果一个人“应当做什么”和他“有义务做什么”之间存在差别,权利当然可以解释为什么人会去做他“有义务”做的事情,但却缺少对“应该做的事情”的解说。义务虽然是一种有关以与权威命令相同的方式去行动的特殊要求——一种强制力,但它并不必然要比其他行为理由更加重要。(2)分外行为(supererogatory actions)的道德重要性得不到体现。这种行为据说没办法被整合进传统的“要求,允许,禁止”行为分类体系。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行为与一般被允许的行为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并不是单纯需要他人隐忍的行为,而是值得赞许的行为,只是不去做也没什么可谴责的地方。(3)如果说道德需要以权利这样一个被认为是中性的概念为基础,那对美德(virtue)和至善追求(pursuit of excellence)的正面评价就最多只能是工具性的,而忽视了他们的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
Joseph Raz希望确定以上困境涉及到的现实道德流失。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在下文中谈到了权利本位的道德的个人主义倾向,然后指出这种理论无法捍卫自主,也无法说明一些集体权利的内在价值。而且,根据那种对义务必须有对应的权利人的老观点,某些可能对人的行为构成至关重要的理由的义务没办法在权利本位道德哲学的框架内解决。最后,一个结论便是,这种理论对道德的理解过于狭窄了。
因为权利本位的道德认为集体善(collective good)只具有工具价值,而个体的善(individual good)才是具有内在价值的,Joseph Raz认为它无疑是一种个人主义的理论。他又把公共善分成“天然的公共善”(让社会成为一个宽容的、有教养的、充满尊重人的意识的社会的普遍受益特征)和“暂时的公共善”(空气),而只有天然的公共善与技术发展水平毫无关系,无论如何是不能由某个人随意控制的。Joseph Raz把天然的公共善称作集体善。那么,从对这种善的价值的理解上,我们就可以区分出不同的立场了:到底这样的社会特征是因为能促成某种结果呢?还是与结果无关地就其本身有价值?但在接受Joseph Raz这个观点之前可能还需要进一步思考,特别是联系David Hume关于美德的物质基础的理论再反思一下:仅仅把善限制在社会条件领域而不考虑暂时公共善是不是没有疑问的。
为了让自己的立论更加精细,Joseph Raz要把内在价值分成三类:作为某种有价值的事物的要素,并因之有贡献价值的善(小心,这种善很容易与工具性的善混淆);自身价值无须参照其他价值来证明的善;终极的善。如果希望仅仅从这篇文章中理解这三种善的分类可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挫折,因为Joseph Raz在这个部分做的阐述实在是太少了,以至于各种有内在价值的善之间的界限如此含混——哪怕他后来又使用了艺术品的存在价值的例子来说明。
具体来说,这三种善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这样的:生活质量是终极意义的善,一种有艺术品位的生活并非只是偶然地有价值,而是本身便构成一种善,那么艺术品的存在就因为这种生活而成为构成的善。如果是这样,保存艺术品就成了一个没有对应权利的义务(?)。还不是很明白的是,为什么这种义务一定没有对应的权利?为什么不特定的人不能成为权利主体?为什么权利一定要体现为个体的权利而个体的权利又不能累积成为集体权利?只是在这一节的后半部分,论证一下子变得异常晦涩而让我根本不知道他到底想说些什么。
Joseph Raz接着指出在对自主的保护和证明方面,权利导向的道德哲学是不可靠的。只要一个人坚持权利是一切道德的基础,他就不得不承认自主也是由权利派生的。从这里开始,他多少显得有点懒惰地使用了一个比权利本位更古老的更朴素的概念:物质基础。Joseph Raz坚信,全部精力都要用于对抗饥饿这样的境况本身就构成了强制。然而,无论是晚近的Ronald Dworkin还是更早的John Rawls,都不认为权利仅仅是保护个人行为可能性的事物,而可能是可以实际让某人从他人处要求物质的东西。
可Joseph Raz接下来的批评就很值得注意了,他继续了集体善的观念,指出自主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特定社会条件的存在。而且这种社会条件不是偶然地与至善生活发生关系,而是一种生活之所以自主的条件之一,因而具有构成性的内在善。更重要的是,Joseph Raz清醒地意识到把自主作为一种自身有价值的善本来就是可疑的。所以为了反驳那种把自主视为某种权利(比如反对强制的权利),他说许多权利使自主成为可能,但却不能给出一份简短的清单达到这个目的,同样,很多集体善的供给都是自主真正的可能性构成。
在“集体权利”这个标题下,Joseph Raz希望说明承认集体权利并不能为权利本位的道德辩护。他问“如果权利不仅仅包括个人权利,也包括有关集体善的权利的话,道德还是以权利为基础的么?”为了弄清这个问题,他为集体权利的存在界定了三个条件:使某人负有义务可以从人类利益方面被证明为正当;这种权利满足的是人作为团体成员的利益;任何一个个体对公共善的利益本身不足以证明他人应当负有义务。然后他很快就指出,自决权的价值来源于对各体成员康乐的贡献,而这一权利同时又依赖于许多人积累。的确,这就是一种对集体善的内在价值的承认,并减少了权利分析的个人主义色彩。但他仍然认为,许多集体善的价值并不在于他们与团体成员的利益相关。这是非常,非常令人困惑的,到底有哪些善是这样的呢?从这篇文章中,我们完全无法得知Joseph Raz的论证逻辑是什么。
最后是Joseph Raz最有吸引力的论证:一些义务的存在并非是因为对应的权利有价值,而是本身便有价值的。但这里的论证却不像上文那样值得多说。只要记住几个结论:某人负有不去做某事的义务并不仅仅是因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让某人作为某事的工具性理由完全可能导向其他一些事,但却没有,因而这样作为的要求是具有内在价值的——传统和对那些赋予生活意义的价值的尊重同样可能成为义务的来源。



启发:
1 权利是个人性的
2 义务不一定有对应的权利,但权利一定有对应的义务
3 Joseph Raz把道德的要求提高了,从一种更加朴素的角度来理解道德,认为道德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范围,成为一种要求人追求至善的规范。这样他也许就能更好地发展一种与道德分离的法律理论。
4 个人主义是应当被抛弃的,因为它无法解释人类全部的道德行为。

飞凌飘渺 发表于 2007-12-11 08:51

进来瞻仰一下  顺便留个记号以便日后评论
无奈的继续工作去……

日月水去 发表于 2007-12-13 10:13

略述浅见:
“Joseph Raz在Right-Based Morality中要试图做到的是证明无论政治道德还是道德的基础都不应当仅仅是权利,至少包括义务、目标和美德。”
拉兹所要批判的是权利本位的道德,所以不是“不应当仅仅是权利”,而是拒绝权利,“义务、目标、美德”背后的某些道德观点。

[[i] 本帖最后由 日月水去 于 2007-12-13 10:20 编辑 [/i]]

日月水去 发表于 2007-12-13 10:14

“因为权利本位的道德认为集体善(collective good)只具有工具价值”
通常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认为集体善只具有工具价值,权利本位的道德是否就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还需论证。

日月水去 发表于 2007-12-13 10:15

“如果希望仅仅从这篇文章中理解这三种善的分类可能会遇到难以想象的挫折,因为Joseph Raz在这个部分做的阐述实在是太少了,以至于各种有内在价值的善之间的界限如此含混——哪怕他后来又使用了艺术品的存在价值的例子来说明。”
我的理解是区分于工具性价值的善都是终极的善,包括本身诸善与构成诸善,有艺术品味的生活质量是终极的善,构成艺术品味的生活质量的艺术品的存在,作为一种构成性的善也具有终极价值。

日月水去 发表于 2007-12-13 10:15

“更重要的是,Joseph Raz清醒地意识到把自主作为一种自身有价值的善本来就是可疑的”
?拉兹好像主张一种自主的生活就是一种终极的价值。

日月水去 发表于 2007-12-13 10:19

“的确,这就是一种对集体善的内在价值的承认,并减少了权利分析的个人主义色彩。但他仍然认为,许多集体善的价值并不在于他们与团体成员的利益相关。这是非常,非常令人困惑的,到底有哪些善是这样的呢?”
  许多集体善的存在满足的是个人作为团体成员的利益,而不是一种完全个人化的利益。

日月水去 发表于 2007-12-13 10:22

1 权利是个人性的
2 义务不一定有对应的权利,但权利一定有对应的义务
3 Joseph Raz把道德的要求提高了,从一种更加朴素的角度来理解道德,认为道德已经远远超出了法律的范围,成为一种要求人追求至善的规范。这样他也许就能更好地发展一种与道德分离的法律理论。
4 个人主义是应当被抛弃的,因为它无法解释人类全部的道德行为。

赞一个。如果理解了拉兹关于权利是“使他人负有义务的理由”,有些观点就更好理解了。

养狗的人 发表于 2007-12-13 19:02

[quote]原帖由 [i]日月水去[/i] 于 2007-12-13 10:14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94306&ptid=137936][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因为权利本位的道德认为集体善(collective good)只具有工具价值”
通常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认为集体善只具有工具价值,权利本位的道德是否就是个人主义的道德还需论证。 [/quote]
raz在这篇文章的这一部分要论证的就是权利本位的道德[color=Red]就是[/color]个人主义的道德

养狗的人 发表于 2007-12-13 19:07

[quote]原帖由 [i]日月水去[/i] 于 2007-12-13 10:15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94314&ptid=137936][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更重要的是,Joseph Raz清醒地意识到把自主作为一种自身有价值的善本来就是可疑的”
?拉兹好像主张一种自主的生活就是一种终极的价值。 [/quote]
如果按照阁下上一帖的理解,的确应当这样想.
我原先是把自主理解成为"自身价值无须参照其他价值来证明的善"的

白豸湖 发表于 2007-12-20 12:49

没看懂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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