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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ocho 发表于 2007-12-10 16:47

基金申购失败,营业部有通知的义务?

“2007年10月12日,证监会颁布了《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其在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基金销售机构应在交易被拒绝或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投资人。该规定在2008年1月1日生效,届 时,通知义务就成为基金销售机构的法定义务”摘自某证券报。
唉。。。。证监会的大爷们,你们制定什么指导意见也不问问底下的人怎么个意见啊。
特列出几条:
第一:法律位阶的问题。该指导意见在司法审判中是否能够被援引作为裁判的依据。该义务是不是就能被称之为“法定义务”?仅仅是因为一个《指导意见》。行业惯例?
第二:举证问题。如果基民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请问证券公司如何举证?通知形式是书面的?口头的?电话还得有录音?能否做到强制留痕?
第三:损失存在着或然性。如果客户想买没买上的基金正好亏损了呢? 假如客户想买没买上的基金盈利了,这时客户存在着损失。但是他一直没有去察看自己的账户情况。他应该有个止损义务吧。判断的合理期限又如何界定?
第四:用经济成本来衡量。每个客户对自己的账户的信息获得的成本要远远低于券商对每个客户账户变化情况的知悉的成本。通知的成本也是格外存在的。从经济激励上角度说,每个人才是自己利益最大化的载体。
第五:谁占有和控制,则其的注意义务也要相应的高,承担相应的风险。基金账户的密码是由个人保管的。个人的基金账户是公民的自己财产。从这方面来说,对处于自己控制范围的自己财产的注意义务要强于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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