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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城云乐 发表于 2007-12-9 11:05

抵押权范围的困惑

抵押财产的范围到底有多大,知识产权能成为抵押权标的吗?
《物权法》108条说“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财产性权利算不算财产呢?能否抵押呢(比如物上请求权)?

Dking112 发表于 2007-12-9 18:42

权利不能抵押滴…………质押还可以……

锦城云乐 发表于 2007-12-10 11:22

那《物权法》108条说“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财产”怎么解释

包工头楚望台 发表于 2007-12-10 11:37

可以。从商法理论上,抵押物的要件一是可以用货币估价,二是可以依法转让。
这里的物应作扩大解释,包括有价物、货币、财产性权利。财产性权利最典型的是土地使用权和知识产权。
实践中已经有很多知识产权设抵押的案例了,随便google一下就找得到。

锦城云乐 发表于 2007-12-11 21:37

所以说理论和实践,尤其中国理论和实践还是两张皮。大陆法系都这样?还是准大陆法系才如此。哈哈
多谢

左岸公社 发表于 2007-12-11 23:30

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的,质押移转占有,这似乎是基本的区别。但知识产权的占有如何移转?如果把知识产权相对于同为绝对权的物权来比较,动产无疑便于移转占有,不动产很难通过占有移转来公示权利。登记制度解决了不动产权利的公示问题。而像知识产权这样的权利,很难从外表看出谁是权利人,所以也采用登记制度来公示权利。人们从现实出发构造出个中概念和制度,然后把自己套在里面。抵押与质押这样的区分,是不是一定是绝对的?
抵押的规则和质押的规则不一样,例如抵押涉及登记的问题,不涉及占有移转的问题。但是,动产质和权利质也有可能涉及登记的问题,不涉及占有的问题。所以,有些概念和区分似乎是有前提的。知识产权是不是就无所谓抵押和质押呢?
乱讲的,请多批评。

左岸公社 发表于 2007-12-11 23:35

实际上,难道我占着这个房子,一般不就说明我是这个房子的主人吗?所以,占有作为不动产的公示方式也未尝不可。那么,登记制度产生的原因是什么,抵押登记好像是日耳曼法的传统,延续下来。但我记得不太清楚是不是这样。要多读书才能知道。
美国法上,登记制度的效力不是绝对的,占有人的地位有时甚至比登记人的权利更牢固。所以,什么才是真理,法律中的真理是什么?让人很困惑。但这里面对真理的信奉,似乎还不应磨灭。难道法律的发展真的是非理性的,法律的理性也许真的仅仅是表面吧?
瞎说的,没根据。

包工头楚望台 发表于 2007-12-12 13:23

[quote]原帖由 [i]锦城云乐[/i] 于 2007-12-11 21:37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89940&ptid=137645][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所以说理论和实践,尤其中国理论和实践还是两张皮。大陆法系都这样?还是准大陆法系才如此。哈哈
多谢 [/quote]
在这个问题上理论和实践是一致的。

包工头楚望台 发表于 2007-12-12 13:26

[quote]原帖由 [i]左岸公社[/i] 于 2007-12-11 23:30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90698&ptid=137645][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抵押是不移转占有的,质押移转占有,这似乎是基本的区别。但知识产权的占有如何移转?如果把知识产权相对于同为绝对权的物权来比较,动产无疑便于移转占有,不动产很难通过占有移转来公示权利。登记制度解决了不动产 ... [/quote]
还是有一点区别,如果经质押人同意,质押权人可以使用质押物,抵押就不存在这个问题。所以物权法把这部分规定在抵押而非质押里面,可能也有这样的考虑。

[[i] 本帖最后由 包工头楚望台 于 2007-12-12 13:27 编辑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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