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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致远 发表于 2007-12-6 14:39

李曙光教授做客沧海圆满结束,感谢参与~

李曙光,男,江西人。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研究生院副院长,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
  主要学术活动:2000-2001年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任访问学者。兼任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国有资产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和新《破产法》立法起草小组成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研究员,中国改革基金会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兼职研究员,国际破产协会成员委员会理事,中国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常务理事,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等。自九十年代初期始,先后参与《反垄断法》、《证券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五年立法规划、国务院有关国有企业改革政策的起草和制定工作。1995年至2002年担任亚洲开发银行、世界银行中国企业改革项目顾问。并就法律和经济改革项目先后考察过德、澳、美、日、英、荷、法、意、俄等国。
  研究方向为经济法理论、破产法、公司并购与重组、法治改革、法制史等。著有《中国企业破产与重组》(1996)、《中国企业重组操作实务全书》(1997)、《政治中国》(1998)、 《MBO---管理者收购》(1999)、《晚清职官法研究》 (2000)、Bankruptcy Law in China: Lessons in the Past Twelve Years(《哈佛亚洲季刊》2001年冬季号)、《新破产法起草中的几个重要问题》(2002)、《论宪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2002)、《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软肋" 》(2002)、《中国经济转型:成乎,未成乎?》(2003)、《中国公司治理及其转型期的改革》(2003)、《加快制定国有资产法》(2003)、《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2004)等百万字的著作及论文。

[[i] 本帖最后由 马致远 于 2007-12-15 20:53 编辑 [/i]]

隐禾 发表于 2007-12-6 15:44

又有活动了。。真好  呵

REEBOK 发表于 2007-12-6 19:13

s:166 s:166

罗莎檬德 发表于 2007-12-7 09:43

我有很多问题,整理好后一并请教李老师,期待您的回答。s:11

韦小宝 发表于 2007-12-7 09:55

李老师和中央电视台的主持人高博长得非常像
哈哈
欢迎李老师
顺便想问问李老师
研究生院有可能成为教育部认可的研究生院吗?
谢谢老师



这是在某灌水论坛上看到的帖子:
选择题;
19.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院是:
a:教育部认可的研究生院
b:自封的,应被取缔.
c:国家政法委员会认可的
d:应是研究生院(筹)

[[i] 本帖最后由 韦小宝 于 2007-12-7 10:01 编辑 [/i]]

REEBOK 发表于 2007-12-7 13:35

楼上的问题值得思考~~~~

Lachesis 发表于 2007-12-7 19:43

想问下李老师,
1您对中国公司法中的法定代表人制度做何评价?
2中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所有者缺位问题和内部人失控问题在立法上有什么措施来解决吗?

huikai098 发表于 2007-12-8 12:30

问题

请问李教授中国企业破产与公司并购与重组的可行性?以及法治改革的出路是什么?

金星云 发表于 2007-12-8 15:38

久违的名家在线,呵呵,支持!
热烈欢迎李老师~~
问个弱弱的问题,李老师经常谈到从政策之治向法治转变,请问,推进改革怎么应对来自既得利益集团的阻力呢?
李老师怎么看待学者在推进体制改革中的作用?

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金星云 于 2007-12-8 15:43 编辑 [/i]]

包工头楚望台 发表于 2007-12-9 14:04

我想请李先生做两个关于劳合法实施效果的预测。
一年后,我们的劳资市场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哪个行业受影响最大?
五年后,假设劳合法没有修改,我们的劳资市场又是什么样子?
谢谢。

[[i] 本帖最后由 包工头楚望台 于 2007-12-9 14:05 编辑 [/i]]

sonypscard 发表于 2007-12-9 23:05

我以迫切的心情想请问李老师一个关于我国证券交易所法人形态改革的问题
当前我国证券交易所的事业法人和“虚假”会员制的性质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但是制度设置之初的国企改革目的以及政府的管制欲望依然是最大的现实,面对境外公司制大势所趋,变革是必然,然而如何变革体现了极大的政治和经济智慧
请问李老师,如果假设这样一种方案:“将上交所改变为公司制,主要承载与国外接轨的任务,负责未来可以期待的港股、境外股互换;而将深交所进行制度微调,继续保证政府为中国股市设置的历史任务”,这种类似台湾的双轨并行制度您认为在我国可能实现吗?

金星云 发表于 2007-12-10 18:19

欢迎李老师到沧海做客~~~~  s:30

扬之水 发表于 2007-12-11 20:25

李老师

您好!这学期选了您讲的破产法专题研究,收获蛮大的,只是9周时间太短,有种意犹未尽的感觉。希望您以后有空的话能多来昌平上课s:11

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这次民诉法修改,删去了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想问的是,从比较法上来看,别的国家有把破产法放在民诉法里的吗?

据我所知,貌似没有。那么,92年立法的时候,为什么把非国有企业的破产规定在了民诉法里?

还有就是怎样看待破产法?它是实体法,还是仅仅是一个民事程序法?

谢谢!

沧海遗珠 发表于 2007-12-11 20:57

想请问李老师:

法经济学研究方法如何能普遍适用于各部门法?

去年偶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写了一篇文章,答辩时,老师都不知道什么内容,真让人汗颜!
好像老师们都挺反感这种交叉学科研究,自己专业都搞不好,还搞什么经济学分析???

悲苦 发表于 2007-12-12 15:13

热烈欢迎李老师做客沧海。
想请问李老师:您是法史出身,到底是什么让您转向经济法的研究呢?您觉得法史的学科背景对您现在的治学有影响吗?
谢谢!

longrm 发表于 2007-12-12 16:30

江西人,我老乡啊,呵呵

韦小宝 发表于 2007-12-12 20:49

尊敬的李院长您好
从今天北京教育考试院公布的08年考研报考人数来看
我校今年没有过万人
从部分了解来看
这可能与今年扩大保送生有部分关系
保研比例扩大
本校与外校不少考生都放弃了考法大的想法
扩大保送生是为了获得更加优秀的生源  改善研院生源结构
但是报考人数减少  
又如何能保证减少的这部分学生中选拔出来的研究生不如保送生呢?
另外感谢李院长在主持研院工作期间的努力和成绩
研院确实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谢谢李院长   s:6

xuxiang 发表于 2007-12-13 08:46

李老师您好

李老师我今年报考你的研究生.我想问下法的经济分析在你研究的公司法,证券法破产法中的如何运用.因为我就感觉法的经济分析就是经济成本理不太了解具体运用?
还有就是法律与经济学复试该如何复习?重点能不能提示下?

xuxiang 发表于 2007-12-13 10:04

还有就是法律的经济分析专业?与转型法律转型经济专业,法经济学专业的研究领域与各自关系我很不明白?请您解释下?谢谢

罗莎檬德 发表于 2007-12-13 16:02

李老师,您好!欢迎做客沧海!我是法大校友,曾尝试考您的研究生,但终于感受高处不胜寒,但依旧关注您的每一个学术见解。现为国内一知名律所从事清算破产领域,本所已进入破产管理人名册。现就实践当中结合新《破产法》遇到的多项问题向你请教,希望百忙中给与一一回答,学生不胜感激!
破产法问题
1、《企业破产法》第57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请问: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是进行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
如果是进行形式审查,那么在债权人虚报债权和错误申报债权普遍存在的情况下,管理人如果不把好审查关,则在债权人会议上短短的几个小时,债权人在不了解彼此情况的前提下,根本无法给出准确的核查结果。
如果是进行实质审查,那么对于债权数量多、法律关系复杂的破产案件(如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要想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债权申报期结束15天内)实质审查完几百笔债权(相当于几百个诉讼案件),根本不现实。但是,如果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前没有相对确定的债权金额,则众多表决事项无法在会议上进行。
请问李教授对此问题的观点如何?
2、《企业破产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在对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也有表决权的事项,如财产管理方案的表决,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将记入计算表决比例的分子,但不能记入表决比例的分母,因此可能出现最终表决比例超过100%的可能。
假设:某企业破产,其债权人有三个,债权金额均为500万元,其中两个债权人的债权为有财产担保。在表决财产管理方案时,两个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投赞成票,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投反对票,则按照第64条第1款规定,表决人数过半,其所代表的债权额(两个500万)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一个500万)的200%(500万+500万/500万)。
请问李教授,破产法中的这一规定是否属于立法错误,如何在今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中矫正?
3、关于债权人委员会,有三个问题:
(1)如果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则债权人会议主席是否必须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2)在破产企业不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涉及员工利益的情况,如果设立债权人委员会,是否必须有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参加?
(3)对于《企业破产法》中规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由债权人会议选任,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主持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根据管理人的提议,确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然后要求债权人会议等额选举。如果债权人会议不能达成两个半数,法院就要求债权人不断进行多轮投票,直至通过为止。法院的如此做法,是否剥夺了债权人自由选举债权人委员会成员的权利?法院如此操作,其理由是:在债权人众多的情况下,如果不确定候选人,则债权人会议根本无法选举出债权人委员会。
李教授对此的观点如何?
4、法律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法院召集,那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应当由法院主持还是由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
5、债务人自己申请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6、某一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其他债权人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7、管理人在对外追收债务人对其他主体享有的债权时,在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发出偿还债务通知后,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未提出异议但也不履行债务的,按照原司法解释,管理人(清算组)可申请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现在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要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如果债务人的债务人提出异议,但管理人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管理人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是要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提起诉讼?
8、在债务人存在拖欠职工工资、社保等的情况下,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时,职工是否参加表决,其员工人数和其所代表的劳动债权金额是否计入表决结果的比例计算?
9、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人所欠税款,属于破产债权,但税款债权是否需要申报?
10、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法院在管理人名册中指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中介结构共同作为某一破产案件的管理人,因此常常产生管理人意见冲突、管理人报酬支付争议等。对于此种做法,是否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初衷和本意?
11、以前破产清算组的负责人成为组长,如今管理人的负责人如何称呼?目前司法实践中,仍有称管理人负责人为组长的,是否合适?

子子 发表于 2007-12-14 06:53

李老师,你好。
我现在的硕士论文就是有关于破产程序中的被预告登记的物权变动请求权的问题的。

我国新出台的物权法20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使其他的物权变动直接无效。
就是说预告登记之后,没有经过权利人同意的,其他对不动产的处分行为都是无效的。
那么在破产程序中假如进入到最后的清算阶段,管理人是不是可以处分这个不动产呢?
我国的物权法是不是可以直接适用到破产程序中来呢?
就是说,预告登记权利人还可以不受干扰的得到满足。

德国法上是坚持了的,在德国破产法中的106条第一款就规定
债权人可以被满足已经预告登记了的请求权。

因为我们国家物权法出台在破产法改革之后,所以不可能预先设定一个预告登记在里面。
但是现在有了物权法中的预告登记制度,是不是破产法也要做出相应的设计呢?

kitty123 发表于 2007-12-14 15:20

最近研究什么?

请问李老师,最近研究什么项目?
自2004年  转型时期的法律后没有专著,是否因担任领导工作影响了学术研究?如何处理领导工作与学术研究工作的?

hur 发表于 2007-12-14 15:27

老师好!

请问应该怎么样学习好经济法或公司法?经济法或公司法学习的过程中,应该怎样理解法条和现实生活中的联系。从而更好的理解经济法律和作用。

马致远 发表于 2007-12-14 16:16

各位多多提问。在线交流会准时开始。

[[i] 本帖最后由 马致远 于 2007-12-14 17:00 编辑 [/i]]

Anathema 发表于 2007-12-14 16:26

问题已经很多了。  交流的时候提问的人就多了。 s:18

老师的帐号已经有了吧? s:6

门门不乐 发表于 2007-12-14 18:20

李老师  您05年的时候写过《三管齐下 重整券商》 那时候的股市还跟低迷,您当时认为“造成股市目前这种现状的一个很重要的因素是券商的表现”
前几个月我们的股市大牛,您认为这跟券商的关系大吗?
谢谢

门门不乐 发表于 2007-12-14 18:32

今年7刖19日南方周末登载了罗培新教授的一篇文章《法院能做好管家婆吗?》  对新破产法中,法院的自由裁量权力太大提出了质疑。 文章里说:
数据显示,“法院”一词在原公司法中出现9处,而在新公司法中则出现了23次。更令人吃惊的是,在原破产法中,“法院”一词出现31处,而在新破产法中则猛增至159处。从破产案件的受理、破产管理人的指定、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权利和责任、报酬的确定、辞职的批准等事项,处处活跃着法院的身影。

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有没有好的办法克服?

祝您交流愉快

北京来人了 发表于 2007-12-14 18:36

咋没人问轻松八卦的问题啊。s:1  沧海水民的精神哪里去鸟?? s:19

马致远 发表于 2007-12-14 18:55

【主持人】各位同学,我们今晚学者在线的嘉宾李曙光教授已经来到现场,大家掌声有请~

马致远 发表于 2007-12-14 18:55

【主持人】李老师先跟大家打个招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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