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马法基础(第三版)》读后总结
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的罗马法研究在一片“孤独和屈辱”的废墟上重新起步。时在中国政法大学有“民法才子”之称的米健投入江平老先生麾下,开始接受系统的罗马法训练。后师徒二人将此研究成果集于一册,命名为《罗马法基础》,付梓刊行。此书在上世纪90年代初的中国大陆民法学界风靡一时,号称中国改革开放后出现的第一本罗马法启蒙教科书。三年后的1994年,周枏先生的《罗马法原论》也横空出世,而后历经多次修订,日臻完善。从此罗马法研究可谓盛况空前。十年后的2005年,《罗马法基础》在总结此一阶段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也完成了第三次修订。从此,这两本书交相辉映,光照整个大陆罗马法研究的半壁江山。梅需逊雪三分白,雪却输梅一段香。从内容的完整性和学术专业性角度来讲,《罗马法原论》当然具有其无可比拟的优势。但作为本科生初涉罗马法学的入门指导,江平和米建先生的《罗马法基础》显然更为得心应手。理由如下:
第一,此书体系完整,逻辑清晰,按照经典罗马法体系编排的人法,物法和诉讼法教材体系,相当成功地反映了罗马法原貌。对一个不熟悉罗马法或者对罗马法有根深蒂固偏见的读者而言,这本书会首先向他展示体系完整而又言简意赅的罗马法系传承。江平老先生米建先生从法学历史解释的角度入手,将原本零碎而又纷繁芜杂的罗马法学理加以整理和诠释,演绎出一个相当简明的知识体系。比如,对于罗马法的契约概念,历来是学术探讨的重心,在这本书中,作者首先将介绍“债”的概念和地位,然后摒弃繁琐的推理论证,相当明了的指出债在罗马法上根据其种类及发生原因无非分为四种:契约,准契约,私犯,准私犯。在对契约用一章的篇幅进行专门介绍后,作者又向读者进一步展示古典罗马法学家对契约的精深认识:契约分为有名和无名,有名契约包括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合意契约;其中要物契约又包括了消费,使用,寄托和质权四种;合意契约包括了买卖,合伙,赁借贷和委托。这样一步步分层论述,娓娓道来,不见故弄玄虚和游戏笔墨,只见逻辑顺畅和清晰脉络。读者的感觉是,仿佛正在被一个热情和学识渊博的导游引领,在罗马法浩淼的大海上游览巡行,情趣盎然。另一方面,在这本书中,你首先看到的是将近五分之一篇幅的绪论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以当代中国知识分子最擅长的“宏大叙事”的手法,向你展示罗马法从诞生到衰落再到全面复兴的结构演变。并对其在中国的命运进行回顾和展望。读完这一部分,你会从内心生出一种想要探究罗马法真义的强烈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而这种感觉将会在以后的阅读种一直引领你的步伐,从而推开更深层次的学理研究的大门。在某种程度上,这样的知识体系反映了“政法系”出身的法学学者对于从整体入手,从细节切入,俯视框架,细心探究末微的研究方法的偏爱。
第二,概念准确,内涵丰富。可能是得益于作者多年的专业法学从教经验,这本书比较注重概念的准确表达和简练叙说。一个初涉罗马法的读者,往往受困于罗马法体系的宏大和原理的抽象晦涩,从而心生畏惧,止步不前。这一方面是由于罗马法本身的概念体系存在一些与现代生活隔离的内容,另一方面也是西方和东方两种截然不同的思维方式的差异性所致。好在作者相当明了他所面对的中国读者的心理,将最难以言说的,将许多在罗马帝国时代是由裁判官“自由心证”的法学义理用比较容易被中国读者接受的方式表达出来。对于罗马法中最重要的概念,比如,“人格”,“监护和保佐”,“占有”,“私犯”“曼兮帕畜”“拟诉弃权”,这些最难把握却又恰恰是最重要的概念,作者都做出了堪称完美的诠释。这样的成就,准确而又生动的演绎了当代中国法学家对千年前罗马法的独到和深刻理解。具有初步的大陆法系教学体系背景的本科生可以从这种简单而又准确的概念入手,体会罗马法博大精深的内涵,从而为进一步的学习打下基础。我认为,这是本书作者对于罗马法中国化所做出的最大贡献之一。
第三,对于罗马法自身内涵和罗马法对我国法学发展的借鉴意义所做出的总结,是本书的突出亮点。这不是一本单纯的知识普及型读本。在《罗马法基础》的每一章最后一节,作者都对罗马法发展演变的源流进行了认真的总结,并对其对中国当代法学的借鉴意义做出相当富有学术价值的总结。历经十五年后,在这本书第三版的今天,当我们重新审视作者当时这些富有远见的思想精华时,仍会为其高超的逻辑构建和卓越才华打动。在总结罗马法物权的相关内容时,作者一针见血的指出:现代民法,主要是公有制国家民法关于所有权权能限制和分离的问题,实际上早于罗马法中就有了较为完整的阐述和规定,并在社会实践中获得了较为完满的效果。这说明所有权权能的限制和分离并非是国度的产物,而是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物。(第219页)。这样的见解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国市场经济思想刚刚萌芽的时期和国有企业改革的理论探索初期,可谓石破天惊,捅破了那一层无数理论家“欲语还休”的“窗户纸”。今天,在市场化改革已成燎原之势的环境下,我们不得不为作者当年追求真理的理论勇气感到由衷敬佩。
知识分子在国家变革中究竟应当扮演什么样的角色,这是百年来中国知识学界争论不休的话题。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就此展开深入讨论。但在阅读《罗马法基础》一书中,我却总被作者热烈积极探索真理的勇气所感染。仿佛也体味到了作者当年在讨论罗马法时,头脑中所涌动的抑止不住的热烈盼望和深刻抱负。
阅读是理解的艺术。著作是对艺术的理解。高尚先生在《古罗马与罗马法》一文中指出:……以追求艺术的精细与完美之心雕琢罗马法。古代罗马法并不单纯是法条文本、皇帝敕令或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的集合物,超乎文本和法典之上的是法的精神与法的理念,从中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发现,罗马人不是仅仅把法律作为经时务世的技术工具,而是将法律作为体现了一定价值观念的艺术来对待的。(中国民商法律网)。作为一个刚刚步入罗马法殿堂的小学生,如果仅仅是从知识和概念的角度去理解罗马法,往往陷入“四面楚歌”的困境。因为在这些繁难的概念和深奥的原理的后面,都有一个超脱物质和制度层面的精神在冥冥中运行,也就是古罗马人所成为“自然法”的那个层面的因素。在这本书的一开头,作者就用相当的篇幅辨析古罗马人对“权利”和“法”的理解,根本的出发点就在此。因为罗马人相信“法”有两个层面的意义;一个是制度层面的法,也就是权利;另一个是更高层次的精神曾面的“自然法”,这才是真正意义的“法”。所以也有学说将罗马法翻译为“法权”。这是最根本意义上的法,罗马法的一切制度架构都是围绕这个根基建立。在新近出版的《法国民法典》教科书中,作者在全书开头开宗明义的专设一章,介绍“法与权利”,立意正在于此。法国学者视其国家民法典为古典罗马法的最正统继承者,其实不仅法国民法,任何以传承罗马法精神为己任的著作和法典,如果不能完美的揭示罗马法的这一层要义,就不能说表达了罗马法的真谛。在这个意义上,《罗马法基础》的作者江平和米建先生的学术水平,完全不在《法国民法典》教科书的作者之下。
在《罗马法基础》一书诞生的十年之后,中国建立了初步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1995年江平先生在他的《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一文中对罗马法精神所做出的阐释,在中国私法体系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构建中,日渐显现初深刻的影响力。有鉴于此,师承江平先生的本书作者在绪论中的《罗马法及罗马法精神在中国》一文中,深刻指出:如果说上个世纪之初中国通过法律改制,接受西方法律制度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基础,那么上个世纪末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则带来了中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观念的更深层次的变化……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是罗马法精神在中国的复兴。(第55页)结合近十年来中国法制发展概况,我们不得不承认这是相当有预见性和指导意义的理论判断。在未来十年乃至更长时期的中国法制建设过程中,需要我们始终坚持和强调的是——如果仅仅是出于对罗马法制度层面的钟情,我们不断对其物质和制度层面进行简单复制和切割——这种“低水平重复建设”将不是复兴的理由。惟有真正的自由平等,唯有真正的意思自治的实现,才是罗马法的精髓。我想,这也正是本书作者的真意——惟其如此,才是真正的“法学阶梯”,才能真正构建出属于我们自己法律体系的“罗马法基础”。 好,写得不错。这本书没看过,准备补课。 有一点出入吧
这本书最早就是江老师自己写的
很薄的一本
后来才是跟米健老师一起写的
而且米老师原本去厦大就是为了投奔陈朝壁先生的
只是陈先生去世得比较早
现在的第3版可以看出来米健老师写的内容比较多
比如法律交易论,而且引用了很多德文的资料
我觉得这本书最有特色的一点就是着重介绍了每一个具体制度怎样从罗马法发展到近现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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