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溺水的鱼 发表于 2007-11-26 19:56

一个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问题

银行贷款,债务人以一块商业用地做抵押,已经登记。现在贷款到期,债务人不能还债。但是,债务人把用作抵押的商业用地建设了学校,现在地上是学校教室和后勤设施。在这种情况下,银行还有可能行使抵押权吗?该如何行使?

田园荒芜归不归 发表于 2007-11-27 13:43

根据《物权法》第200条,银行行使自己的抵押权应当问题不大,法律仅仅规定不能以公益设施作抵押。此外,根据《物权法》第184条第(三)项,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公益设施才不可以抵押,现在私立学校多如牛毛,好多就以营利为目的,是否一概都不可以抵押?个人认为未必。

Dking112 发表于 2007-11-29 19:40

那个学校是什么性质?要是公立的就悬了~~~
要是私立的还可以
呵呵,根据法律,你可以让他找个价值相当的物再来抵押么
不过我觉得这条河没规定没什么区别~~~

溺水的鱼 发表于 2007-12-2 01:04

债务人是个文化教育公司,现在建的学校是和公立学校合办的,而且已经没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了

所以我才头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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