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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0 发表于 2007-11-22 17:47

监护人的监护责任问题与《民法通则》第133条

精神病人甲在妻子乙的陪同下外出散步,顽童丙上前挑逗,激怒了甲,甲上前追打丙,乙竭力劝阻无效,结果甲把丙打伤,致丙花去医药费1000元,问:该医药费如何承担?
A 全部由乙承担
B 全部由丙的父母承担
C 已承担主要责任,丙的父母承担次要责任
D 丙的父母承担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请众学友简单分析一下,尤其是丙的挑逗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它和当事人双方的监护人承担不同的替代责任有何关系

Dking112 发表于 2007-11-22 19:15

选c吧,好像哪里见过的司考题~~~~
存在的法律关系是乙监护甲,甲侵犯丙的人身权,丙的父母监护丙
根据公平原则,丙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因为丙是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么,不能因顽劣行为要求他承担责任
但是甲侵犯人家人身权是没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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