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飘0 发表于 2007-11-20 18:06

对刑法356条的一点疑问

刑法356条规定了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如果出现了同时符合累犯和356条规定之情形,依据一个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全部适用356条。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指定刑法教材的说法,累犯或356条均是法定量刑情节。可见,二者是并列的。
问题: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的,但如果同时符合累犯和356条规定之情形适用了356条之规定后,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和假释呢,实践中的操作是?各位认为实践中常见的操作是否合理?

yongpoets 发表于 2007-11-20 18:45

刑法第356条的规定不是毒品犯罪特别累犯的规定,而是针对毒品犯罪所采取的一种特殊刑事政 策措施,是对毒品犯罪从重处罚情节的法律化。立法机关今后修订刑法时,应将前后罪均为毒品犯罪的,明确规定为构成特别累犯。

飘0 发表于 2007-11-21 22:27

似乎没有回答问题的实质。我已经区分了356条不是累犯的规定,是法定量刑情节,在当前立法中它和累犯是并列的。
问题的实质是:累犯是不能适用缓刑和假释的,所以如果同时符合累犯和356条规定之情形,应该适用哪种量刑情节?
如果适用了356条之规定后,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和假释?

因为可能会出现毒品犯罪的累犯可能适用缓刑的情况,而其它累犯却不能适用,这是不合理的。

包工头楚望台 发表于 2007-11-21 23:15

我觉得《刑法》的意思是很清楚的。
356条规定的是特别再犯。累犯一定是再犯,再犯却不一定是累犯。
特别再犯和累犯规定并无矛盾,是补充关系。再犯涉毒罪的应从重。再犯且累犯的应从重,且不得缓刑假释。

楼主所指的大概是《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它说“关于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适用法律和量刑的问题。对依法同时构成再犯和累犯的被告人,今后一律适用刑法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的再犯条款从重处罚,不再援引刑法关于累犯的条款。”
我揣测这个发言的意思应该是,只要构成特别再犯,就不需再去判断累犯的刑期要件和时间要件。但是这个发言显然没有考虑到累犯面临的其它问题。这个东西我不知算不算司法解释,不过无论它效力如何,都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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