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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园荒芜归不归
发表于 2007-11-20 15:23
这样的债务承担可以么?
请教大家这么一个问题:
一个中外合资企业从一家外资银行贷款,合资企业中的外方公司(在中国无现地法人)为贷款作了连带保证。现因某种原因合资企业欲将该贷款转让于该外方公司,由外方公司向银行偿还贷款。请问这样有无法律障碍?
锦城云乐
发表于 2007-11-20 22:36
合同法84条。债务转移需经债权人同意。
况且外方作为连带保证人,银行也没有同意的必要啊
小小桃
发表于 2007-11-20 22:56
最好咨询一下外汇管理局。
当年这笔贷款应该是做了外债登记的——这么转给股东,是否需要审批呢?
合同法上的,见楼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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