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行政法达人,关于行政行为认定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下发《关于全面推广应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意见的通知》,此文件要求:“在2002年年底以前,将税控系统覆盖到所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企业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安装使用税控系统,凡逾期不安装使用的,税务机关停止向其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收缴其库存未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强制纳税人购买税控系统的行政行为与停止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上的性质如何?
国内共有三家企业生产此种系统,市场总额估计高达千亿。地方税务部门指定购买某个品牌的系统,造成价格严重高于成本,仅IC卡读卡器就高达2000元/个。我们认为,此种行为违反《反垄断法》第八条(行政机关排除竞争)与第十七条一款(经营者滥用支配地位)。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政府限制他人购买)
请问: 依《反》及上述行为之性质,购买者可以选择哪些途径进行救济?
[[i] 本帖最后由 包工头楚望台 于 2007-11-14 11:47 编辑 [/i]] 看来只有向反垄断机构反映了,通过法律规定,给我感觉缺乏救济渠道。
学经济法的应该更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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