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规民约的效力问题
某村规民约约定:……鱼塘,只准本村小组有股权证的村民投包,不准把自己投包的鱼塘给外村小组人员承耕,不准和外村小组人员合资承耕,[color=red]也不准长期请外村小组人员看管鱼塘。[/color]假如允许也要在竞投时对村小组、村民说明,但要多交100%的鱼塘承包款……请问该约定的效力如何?尤其是红色部分。 楼主啊,看看《农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先,呵呵 就是看了没想明白。他这个村发包主要是针对本村人的,所以价格很低。前两个不准应该没有问题吧?第三个“不准”是否侵犯了自主经营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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