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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广靓食 发表于 2007-11-3 20:53

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

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06年10月31日修改)
而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有关问题的决定》中规定:
(一)自2007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定和人民法院组织法原第十三条的规定发布的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见附件),一律予以废止。
(二)自2007年1月1日起,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依法判处和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三)2006年12月31日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已经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裁定,依法仍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在该《决定》之“三”中突出了“死刑立即执行”,而之“二”中,使用“死刑”,是否说明该死刑应该包括死缓,而不是仅指“死刑立即执行”?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统称为“死刑案件”。
死刑缓期执行不是独立刑种,应该包含在死刑中,是否能推断“死刑缓期执行的核准权也收归最高院了”。
另,《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而根据《立法法》,《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制定机关一样,“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但很多人认为只是死刑立即执行的核准权收归最高院,请问怎么解释?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包工头楚望台 发表于 2007-11-3 22:37

很明确地告诉你,死缓不需最高院核准。

教授 发表于 2007-11-4 08:47

不论修改前后!!
死缓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

广广靓食 发表于 2007-11-7 21:43

谢谢诸位同学!!!!

REEBOK 发表于 2007-12-7 19:29

不清楚~~~~~~~~能否给点根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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