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法的案例
当事人甲的女儿(甲女)贷款购买商品房,并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一份《个人抵押商品房保险合同》,某年甲女从高楼坠落致死,警方并没有对其死因做出明确断定,而保险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如果保险人属于自杀的话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还贷责任,保险公司坚持其为自杀,告知甲如此他们并不能得到任何赔偿,但同时表明虽然甲女自杀但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要求与他们签订一份《三方赔偿协议》,赔偿额仅为贷款额的30%,保险人的父母因为被银行追缴房屋贷款情急之下签了名,但在署名旁加了一句“我女儿不是自杀”。后当事人不服赔偿额,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撤销《三方赔偿协议》,并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还贷责任。一审法院并没有对甲女的死因做出任何认定,经过审理之后认为当事人在协议上所写的“我女儿不是自杀”并不能使协议归于无效,因此支持双方达成协议及其中规定的赔偿额。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当事人从法院调取的庭审笔录都表明保险公司始终都坚持达成《三方赔偿协议》的基础是承认甲女是自杀,而甲夫妇在协议上所写的“我女儿不是自杀”根本就与此点不一致,因此当事人认为协议中他们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因此可以推翻此协议的效力,大家认为呢?
其实我觉得虽然承认甲女是自杀是协议达成的一个基础,但并没有包含在协议内容中,即使甲在协议上补写“我女儿不是自杀”也不能表明他们关于协议内容存在意思表示不一致,所以《三方赔偿协议》仍然是有效的。
嘿嘿。。。合同法学的不是很好,所以请教大家。
[[i] 本帖最后由 sabrina.mao 于 2007-11-2 22:12 编辑 [/i]] 自己顶一下,大家都说说看法吧,谢谢啦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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