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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圣归来 发表于 2007-11-1 22:44

打的不给钱,以暴力威胁,是抢劫吗?

如题,打的不给钱,还以暴力威胁,算抢劫吗?

silverfall 发表于 2007-11-1 23:09

虽然使用暴力威胁 但是没有夺取财物 所以我认为不构成抢劫罪
但是应该怎么处理呢?s:98
难不成行政处罚?s:103 再想想

紫色的梦 发表于 2007-11-3 16:18

这个行为有可能涉嫌的是
寻衅滋事罪
具体情况要看情节了

小桥流水人妖 发表于 2007-11-3 16:22

自助救济。。。。。。。。。。。s:19

紫色的梦 发表于 2007-11-3 16:24

[quote]原帖由 [i]小桥流水人妖[/i] 于 2007-11-3 16:22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11962&ptid=132237][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自助救济。。。。。。。。。。。s:19 [/quote]
人家说的是打的的人又打人了
不是司机打人。。。晕掉。。。

逆刃 发表于 2007-11-3 16:24

同意寻衅滋事说s:23

littlemoon 发表于 2007-11-3 17:20

寻衅滋事有4种法定情形,请问这种情况归属于那种情况呢?如果不能包括在其中,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不是就不能定寻衅滋事呢?

紫色的梦 发表于 2007-11-3 17:51

[quote]原帖由 [i]littlemoon[/i] 于 2007-11-3 17:20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12014&ptid=132237][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寻衅滋事有4种法定情形,请问这种情况归属于那种情况呢?如果不能包括在其中,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是不是就不能定寻衅滋事呢? [/quote]
第一种 随意殴打他人
但仅有一次打车不付钱又打人的 情节轻微了
可能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我用的是“涉嫌”两字

一一 发表于 2007-11-3 17:57

就已知情况看,不是抢劫。不给钱是合同问题,至于威胁么,看他用什么手段,有什么目的,还有导致的后果而定了,如果打人了还打得很重,那就是故意伤害咯。。。看具体情况而定了吧。。。

紫色的梦 发表于 2007-11-3 18:00

[quote]原帖由 [i]一一[/i] 于 2007-11-3 17:57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12047&ptid=132237][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就已知情况看,不是抢劫。不给钱是合同问题,至于威胁么,看他用什么手段,有什么目的,还有导致的后果而定了,如果打人了还打得很重,那就是故意伤害咯。。。看具体情况而定了吧。。。 [/quote]
为何不是寻衅滋事?
如果没有伤害结果呢?

常春藤 发表于 2007-11-3 18:02

不是抢劫。不构成抢劫要件……

一一 发表于 2007-11-3 18:24

回复 #10 紫色的梦 的帖子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入罪也不是随便就行的,因为犯罪有着严格的要求,即要求主观方面,也要求客观方面的因素,上面是寻衅滋事的条款,前提是什么,是破环社会秩序,而且要情节严重或者恶劣,如果只是不想给钱随口吓唬几句,显然不能按犯罪处理。治安管理处罚法里也有关于寻衅滋事的规定,当然是否可以以治安管理处罚法来对待,还是要看他的具体情节。

飞凌飘渺 发表于 2007-11-3 23:40

打的不给钱就定人家抢劫
还让不让人活了~!

教授 发表于 2007-11-4 08:36

有判例

具体情况要看情节而具体分析了!  
今年北京昌平东小口镇有个类似判例, 且持刀暴力!! 而昌平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且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了!!

从学理上本人倾向于抢劫!!

教授 发表于 2007-11-4 08:37

有判例

具体情况要看情节而具体分析了!  
今年北京昌平东小口镇有个类似判例, 且持刀暴力!! 而昌平区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提起公诉, 且昌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了!!

从学理上本人倾向于抢劫!!

朝圣归来 发表于 2007-11-5 23:30

[quote]原帖由 [i]飞凌飘渺[/i] 于 2007-11-3 23:40 发表 [url=http://bbs.canghai.org/redirect.php?goto=findpost&pid=2112957&ptid=132237][img]http://bbs.canghai.org/images/common/back.gif[/img][/url]
打的不给钱就定人家抢劫
还让不让人活了~! [/quote]
呵呵没看见暴力威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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