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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海云帆 发表于 2007-5-21 10:32

刘家安老师作沧海交流活动结束,谢谢大家~

沧海论坛学者在线版在沉寂了相当长一段时间之后又重新启动了。本期我们特别请到了刘家安老师,刘老师在2006-2007年度曾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十大最受同学欢迎的老师之一。s:13

如果你有民法学习、罗马法、物权法等方面的问题,欢迎到时与刘家安老师实时在线交流。s:10 当然,问题不限于此,生活习惯,兴趣爱好等方面的问题也可提问--回答与否就交给安安老师吧s:73

2007年5月27日晚7点--晚9点,刘家安老师作客沧海,欢迎参与    提前提问,请在本贴跟贴   s:64



[color=red]刘家安老师简单介绍[/color]  

一、论文类:
  1.《论出卖他人之物合同的效力》,载于《民商法纵论》,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0年12月
  2.《地上权:从罗马法到现行意大利民法典》(翻译),载于《罗马法·中
国法与民法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
  3.《意大利民法(债编)对罗马法的继受》(翻译),同上
二、专著类:
  1.《买卖的法律结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10月
  2.《买卖契约》(译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
  3.《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副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1年12月
三、科研项目:
  1、1999年-2000年,罗马法文献翻译国际交流项目,翻译拉丁文《学说汇纂
》第18卷
  2、2002年,霍英东青年基金,欧陆民法法典化资料研究

aoi 发表于 2007-5-21 10:36

5月吧~?
期待~~~

野人BOB 发表于 2007-5-21 10:40

期待 顶  罗马法王子

沧海云帆 发表于 2007-5-21 10:46

谢谢1楼提醒  是5月27日晚7点--晚9点。4月27已经过去了  s:2

实时节目主持的工作就是节目进行中进行适当引导,同时将同学们此前的提问及时转移到交流专用帖子   具体的情况可以参考以前学者在线交流的帖子

吉米糕 发表于 2007-5-21 10:56

王子。。。。。。s:1

Anathema 发表于 2007-5-21 11:39

欢迎刘老师。大家多提问啊   s:74

417flower 发表于 2007-5-21 13:26

好象人气不大高的样子呢~
大概是大家还在思考应该问什么问题吧~s:1
很遗憾没有听过罗马法王子的课呢,不过久仰大名s:21 s:152

悲哀 发表于 2007-5-21 15:10

欢迎安安老师  问题还是留到老师来了再问吧 s:2

阿狼 发表于 2007-5-21 17:29

欢迎刘老师啊,百忙之中能抽出空,真不容易哦。。。。

沧海好久没有名家到访了,在这里先欢迎刘老师一个了。。。。。

谢谢你对学生的关心,以及对沧海的支持哦~~~

双舟子日 发表于 2007-5-21 19:35

热烈欢迎!ms还没人提问?那偶问一个先s:1
典权制度在中国历史悠久,台湾民法典说:“称典权者,谓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之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用现代民法的眼光来看,典权是用益还是担保物权还是兼有二者的性质?典权于不动产质权是否有一些相似性?这样一种制度为什么在刚出台的物权法中没有体现呢?
最后一问可以忽略s:2 谢谢老师!

hotfrost 发表于 2007-5-21 23:32

俺也问一个:
罗马法的物权概念构成如何?担保物权在物权概念生成和物权性质的确定有多大的影响?s:1

悲哀 发表于 2007-5-22 09:01

问一个孳息归属方面的问题  :-)
记得有老师讲,孳息是以所有权为基础的附属收益。
在买卖合同采用分期付款的交易中,买卖标的转移占有,所有权并不转移。在买受人占有标的期间,标的物产生的孳息归谁呢?如果最后买受人付款完毕,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孳息归属应该归买受人。可如果最后因付款瑕疵或迟延或拒绝付款,出卖人解除合同收回标的物,这时候占有期间产生的孳息归谁呢?
谢谢刘老师

女友来源不明罪 发表于 2007-5-22 17:54

收到沧海短消息 过来顶刘老师。
偶有个小疑问: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和转承租人的优先权谁的更大?
谢谢哦~  s:2

科比 发表于 2007-5-22 18:02

留一下言:
刘老师炒股了没啊?
还有啊,老师爱好哪项体育活动啊?
欢迎刘老师去“沧海体育版块”发帖跟同学们交流。。。s:80
[url]http://bbs.canghai.org/forum-31-1.html[/url]
s:66
嘿嘿。

虚拟一片海 发表于 2007-5-22 18:22

刘老师。有幸领略过您上罗马法的风采。期末论文也是自己认真写的。感谢您的肯定。
问一个古老和一直有争议的问题:您认为赋予先占的合理性最核心的是什么?先占到底是权利还是事实。或者有所偏向。谢谢。

锦裂 发表于 2007-5-22 19:19

貌似对法学不是很精通,我是说我s:6 但是欢迎刘老师的到来,到时候应该不会提问,但是会鼓掌!s:2

my-xcfy 发表于 2007-5-24 07:19

欢迎下吧
大一,才刚学呢

涛涛不绝 发表于 2007-5-24 09:02

欢迎安安老师 s:2 s:3 s:10

涛涛不绝 发表于 2007-5-24 09:03

刘老师说物权法比郭德纲还搞笑,是觉得新颁布的物权法不好吗s:4

内1 发表于 2007-5-24 17:35

s:65    顶一下   期待刘老师的节目。

一沙鸥130 发表于 2007-5-24 20:30

不知到时能否请刘老师谈下他的大学生活呢?

Anathema 发表于 2007-5-25 09:07

回复 #21 一沙鸥130 的帖子

恋爱经历也一并谈一下吧? s:10

小乖 发表于 2007-5-25 10:32

老师的blog    [url]http://blog.sina.com.cn/liujiaan[/url]

问一下,老师精通几门语言?老师对法大目前印象最深的是什么?老师对法大失望过吗?

leafalone 发表于 2007-5-25 20:24

請教老師一個問題。

遺命 testaments 和 遺囑 wills 有什么區別呢?

期待解答,謝謝老師。

子子 发表于 2007-5-26 00:06

老师
你觉得大肆毕业扔水壶可以么
假如我们可以保证不伤到人
扔下去的水壶也很便于阿姨清理

老师毕业的时候
有什么现在看来比较荒唐的举动?

Lara 发表于 2007-5-26 09:21

刘老师,我没有学过意大利语,可是想去意大利留学,请问应该准备点什么呢?
偷偷问下,意大利语很难学吗?去意大利上学要花很多钱么?

lolocho 发表于 2007-5-26 16:03

尊敬的刘老师,我是今年毕业的研三的学生。我想问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毕业论文中的“运气”因素是不是占到很大一个部分? 现在同学们甚至觉得论文的功夫已经在论文之外了。

lolocho 发表于 2007-5-26 16:06

刘老师,我对以下问题比较疑惑,请老师指教。
第一,担保合同能否解除?如果能解除,产生什么后果 ?如果不能解除,为什么?
第二,侵权行为有原因,无因管理有原因,这些原因与大陆法系上的合同的原因有什么区别? 大陆法上的合同法的原因到底是什么东西?

星星之火 发表于 2007-5-26 19:22

我想问一下,刘老师更习惯同学们怎么样和您交流?您的邮箱能不能告诉我。。s:8

星星之火 发表于 2007-5-26 19:25

我再问一个别人问的问题
江老先生的<<民法学>>一书,有个问题不太清楚:
在动产的取得方式中,它在货币一节中提到"货币只要从一人转到另一人手中,无论何种情况,另一人就取得货币所有权,此时受让货币占有的第三人,系从原所有人处依原所有人的意志取得货币所有权,是继受取得,不具有善意取得之条件"
前面的“无论何种情况”是不是已经包括了货币所有权转移的各种情形,比如说通过偷窃,通过委托的保管。

此处的“依原所有人意志取得货币所有权”做何解?希望刘老师帮我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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